新浪财经讯 10月11日消息,宁波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存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虚列工资绩效的行为。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给予当事人张军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48号)
当事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
负责人:孙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8月-2018年5月,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与323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用于应某、蔡某等6名团队长虚挂业务,并虚列应某、蔡某等6名团队长工资绩效1537.28万元,实际用于支付销售佣金或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时任公司总经理张军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9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38号)
当事人:张军
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1105****
职务:时任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经查,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8月-2018年5月,安诚保险销售宁波分公司与323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用于应某、蔡某等6名团队长虚挂业务,并虚列应某、蔡某等6名团队长工资绩效1537.28万元,实际用于支付销售佣金或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时任公司总经理张军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
安诚销售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张军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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