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保险行业营销员素质不高以及监管不完善,给行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新出台的监管办法到底能否提升保险营销员的整体素质。[滚动][评论]

小调查

您如何看待提高保险销售人员学历门槛新办法
高学历并不意味着高能力;
不如提高从业人员待遇;
实施有难度,先从业人员很多不具备大专学历;
新办法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速度!新监管办法颁布仅耗时一年

2012年1月——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会上强调,未来一个时期中国保险业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同时,近一个时期外部环境比较严峻,尤其是保险业长期积累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保险监管面临很大挑战。

2012年2月——保监会将推动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尽快出台

保监会发布了《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保监会推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尽快出台实施,提高营销员准入门槛,从制度上强化险企对营销员误导销售的管控责任。同时,保监会将研究具体措施,逐步减少营销管理层级,逐步弱化上下线增员利益,以达到防止营销员大进大出、粗放经营和减少销售误导的目的。

2012年10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正在研究制定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将加大对保险公司的问责力度,促使保险公司强化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

2013年1月——保监会颁布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

明确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资格、提素质、明责任的基本监管方向,立足保险销售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对所有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保险销售人员提出一致的从业资格要求和执业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调整。

解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更多>>

中国保监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新《保险法》颁布,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保监会落实法律规定,统筹规划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从业人员监管的制度框架,于2010年启动制定《办法》;同时,整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制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

保监会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更加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其次,更加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第三,通过提高学历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强化公司管理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形象。无论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都要切实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哪些安排和考虑

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专,这既是回应社会关于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也是基于目前保险营销人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近90%的决策判断。提高学历有基础、现实可行,但也要灵活对待、不搞一刀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通过规定考试后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同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调整参考人员学历,但取得的资格证书仅在当地保监局辖区有效。

保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不断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

将按照监管引导、行业主动、公司主导的基本原则,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将结合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实施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计划;在《办法》确立的基本资格管理制度基础上,鼓励支持保险行业协会、高校等探索推行要求更高的专业资质考试,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承担起教育、培训和管理等职责,等等。

怎样强化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授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表自己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切实树立管理责任意识,履行好对这些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监督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些要求,既有专门条款细化了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对其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明确了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追究所属机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原则和依据。

怎样做好《办法》平稳过渡衔接工作

《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广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保险机构对现有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极为关心,我们将尽快下发通知,对原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换发等有关事项作出安排。

项俊波:都不认同当前保险行业形象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

行业社会形象亟待改善,行业发展方式急需转型,保险人才队伍素质不高,外部环境需改善。

  • 一是消费者不认同。
  • 理赔难、销售误导、推销扰民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反映强烈,且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较好解决,导致消费者对行业不信任。
  • 二是从业人员不认同。
  • 保险业基层员工压力大,收入低,社会地位低,感觉被人瞧不起,对自身发展没有信心。
  • 三是社会不认同。
  • 行业总体上仍停留在争抢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低层次竞争水平,为了揽到业务不惜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对于新办法的质疑

  李滨
  李滨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保监会怪异的规定一】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监会怪异规定之二】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 【保监会怪异规定之三】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实务中,可行吗?
  • 【保监会怪异规定之四】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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