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小学教师,1997年6月,在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购买了两份《递增养老金保险》。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
去年3月,我在学校不慎跌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出院后,我手拿病历及保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直到半年后保险公司才给予答复:受伤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
保险公司当时的依据是法医鉴定结论,在做鉴定时,保险公司向司法部门提供的是一份《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上面只字未提有关腰伤的理赔条款,而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理赔依据《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却未拿出,致使司法部门做出“不属保险给付范围”的结论。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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