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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张保单不能等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16:29 《钱经》杂志
策划/本刊记者 韩捷 文/多多 无论你对于保险代理人有多烦,也无论你现在多么地能赚钱,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你对付不了或者无法面对的“意外”发生,未雨绸缪永远是正确的理念。理财专家告诉我们:人一生中有5张保单千万不能等,应该尽快拥有。 第1张保单:航意险 期待2008年上市的新产品 航意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乘客在登机、飞机滑行、飞行、着陆过程中,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自伤害发生日起180 日内,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不论年龄,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 元。保险金额包括:身故及残疾赔偿20 万元、意外医药费赔偿最高2 万元(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赔偿)。 国内和国际航班的乘客均可购买,赔付标准是一样的。一份起卖,同一名乘客最多可买10份。 替代产品费用更低 与传统的航意险相比,这两年新出现的替代产品显然更有吸引力。他们的保障范围涵盖所有交通工具,乘坐飞机只是其中之一;有的保障范围更广,是一种综合的人身意外险,意外引发的医疗费用,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一款名为“世纪行”的产品为例,就专保所有的交通意外。100 元1 年,其中航空意外身故50万元、乘坐火车轮船20万元,乘坐汽车则为10万元。比原先简单的20元一次保40万元,要划算得多。 还有众多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卡,100 元1 年,个人可能发生的所有意外,如交通意外、烫伤烧伤等都在保障范围内,意外死亡赔付6 万元,另有5000元的意外医疗。这些产品保障更全、费用也更低,无疑将进一步抢夺传统航意险市场。 老航意险不适合“空中飞人” 对于如何选择航意险,主要还是看每个人的具体需求。比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对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伤残进行赔付,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除对被保险人进行伤残赔付外,还包括医疗费用支出的赔付。当然,两者的保障范围不一样,价格也就有差别。 如果经常坐飞机火车出差在外,那最好购买高保障的一年期指定交通工具保险,虽然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但保额非常高,方便又划算。如果是一般的上班族,最好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因为意外医疗并不在医保范围内,而保险公司恰恰可以对此做出补偿。 购买、索赔均十分简便 以北京为例,有差不多300多家出售机票地点,都可以买到航意险保单。如果旅客在没能及时购买航意险,还可以到机场售票窗口购买。所有航意险保单情况和资金情况,全部输入电脑数据库管理。每一张保单的出库、发售、结算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以及每张保单现在处于销售渠道的哪个环节等资料,均可在两分钟之内查清。 一旦出险,幸存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遇难者家属则可向航空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查询。在确认遇难者购买了某家保险公司的航意险后可向该保险公司索赔。具体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5 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有效索赔期限,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为限。 20元“航意险”即将退市 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规定,废止现行的航空意外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 这意味着:航意险“每份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的统一规定,已从2007年12月1日起废止。今后保险公司在航空意外保险的开发上将“百花齐放”,投保人将有更多选择,有望以更低的价格买到更高保障的航空意外保险产品。 但目前各保险公司代销的航意险每张面值仍然为20元,而且各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保单存量仍很大。为了降低成本,各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保单都是大批量印刷,采用固定款式、条款和面值,出单时只需打印投保人名字、航班号及出单日期。预计这部分保单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消化”,保险公司暂时不会对航意险面值进行调整。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陆续推出很多保险期限为一周、一月、一年不等的交通意外保险,成为航意险的替代产品,完全可以满足航意险的保障需求。专家普遍认为:此前20元的行业指导费率,实际上已经成为新航意险保单的销售价格上限。 Tips: “航意险”中国路线图 1989年,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坏赔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航意险开办。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元、5元、7元、9元、11元,分别保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993年,调整为5元、10元,分别保3万元、6万元;1996年,调整为10元、20元,分别保10万元、20万元。 1998年,央行颁发了“保额20万元、保费20元”的统颁条款,同时废止各保险公司原有航意险条款。 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制定保险条款,统颁条款失去法律依据。2003年初,保监会废止统颁条款,公布了行业指导性条款——“每份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 此后,行业指导性条款成为主流产品,替代产品也逐步发展起来。2007年12月1日起,保监会废止了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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