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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容易下降难 交强险费率浮动新规又惹质疑(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22:04 《理财周刊》

  “对车不对人”如何做到?

  根据草案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对此问题,保监会有关人士6月16日表示,人的违章只有归集到车上,保险这一经济杠杆才有作用。

  但是我们通过对比浮动因素发现,上一个年度发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要被上浮20%,这两点似乎更靠近“按驾驶人”来评判,而非按照车辆。

  此外,如果一个开车记录良好的车主老车不用,换购了一辆

新车后,新车的保费也无法因为其驾驶者的优良记录获得优惠,这不能不说也是一种缺陷。

  驾驶信息完整反而“吃亏”?

  此外,由于费率浮动直接与上一年度车辆行驶状况相挂钩,“好司机”能否如愿享受优惠费率,肇事司机能否受到加费处罚,达到保费负担的公平,还有赖于当地车险信息平台是否已经搭建起来。

  车险信息平台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搭建的能够及时显示出险记录、违章记录、车险理赔纪录等数据的大型数据库,目前我国仅有上海、北京两个城市率先建立并已使用,绝大多数省份和地区都尚在努力阶段。

  虽然根据草案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有四种实现方式,已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可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实现交强险费率单挂钩浮动,但老实说这样很难保证车辆有关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很可能出现已经建立信息平台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的车辆,因为自己的违章、事故信息“一览无余”而“吃亏”的局面。

  为此,如何保证车辆之间透明、公平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也是亟待改进的一个方面。

  表1:保监会公布的《草案》中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V

  V1

  上一个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0%

  V2

  上两个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0%

  V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0%

  V4

  上一个年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V5-V7)低于五次的

  0%

  V5

  上一个年度每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逆向行驶的(最高不超过30%)

  10%

  V6

  上一个年度发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

  V7

  上一个年度发生饮酒(含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0%

  V8

  上一个年度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

  3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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