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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会评说交强险三宗罪 无过错赔偿确有过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3:57 人民网
今年以来,身负费率黑幕、暴利经营以及不合理的“无过错赔偿”条款这“三宗罪”,交强险被推上风口浪尖。 一方是处于强势的保监会、保险机构;一方是民意先锋奔走呼号。究竟孰是孰非?继中国保监会明确表态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接受本报独家专访,首度做出回应。 “暴利说”是不负责任的炒作 ◆提取交强险三项准备金,采纳了国际上最严格的标准;交强险费率厘定过程公开透明 新闻回放:律师孙勇连续状告中国保监会失职,致使交强险获取400亿元的“暴利”。孙勇指出,我国机动车达1亿多辆,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根据交通部公布的事故数量,每年赔偿总额不会超过200亿元。扣除费用开支200亿元,交强险一年至少有400亿元的利润。 监管方面指出,至今年3月底,国内共有汽车5100万辆左右,平均交强险保费1050多元;摩托车8200多万辆,平均保费100元;拖拉机1300多万辆,保费50—300元不等,由于其中绝大部分是保费50元的农家自用车,平均保费按100元计。目前三项合计投保率未及80%,所以全国机动车交强险保费不到500亿元。此外,由于群发性事故、私了性事故较多,公安部、交通部事故统计数字,远未及保险公司赔案数多。 保险行业协会车险项目负责人黄跃灵:事实上,车险经营并不像其他行业那样,可以用简单的算术法——“保费-赔偿-成本=利润”。保费收上来以后,保险公司要按规定提取“三项准备金”:未了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简单说,就是要留出一部分钱,支付今后可能发生的赔案。比如,一位车主在2006年6月30日投保,从会计账目上,保费属于2006年,可这辆车一半的保险责任发生在2007年,保险公司必须提取准备金。 目前,国际上提取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包括1/2法、1/8法等,最精准的是1/365法,就是按天来计算:当年1月1日投保的保单,保险公司当年已赚保费收入是“保费×1/365”,而未了责任是“保费×364/365”,最后一天的保单,两项计费额度则相反……为了最大限度地使费率科学、公允,交强险采纳了1/365法。 对“未决赔偿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交强险参照商业车险,采用“案均法”,就是根据经验数据来估算。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事故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其他行业不同,包括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产品的成本都不可能在售前精确测出,其精算非常专业、复杂。正因为如此,《价格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等产品的价格不在听证范围内。此外,由于对物的“无过错赔偿”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给交强险厘定费率和控制费用造成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轿车1050元的保费标准百分之百精确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监管部门一再明确表示,年度数据出来后,要对其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如果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则对费率做相应的调整。 至于厘定费率的过程,是保监会严格审核经验数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及与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国际会计及审计组织、业内专家以及各车型代表多次共同研究、表决的结果,并非“不透明、不规范”。 交强险,旨在提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用经济杠杆增进交通安全,惠及大众。一些人在没有认真调研、不了解保险经营的情况下,指责交强险有“暴利”,是不负责任的。 中介销售是现有条件下的最优选择 ◆交强险单独核算,盈亏与保险公司利润无关 ◆中介网点多、代理成本低,对投保人方便又便宜 新闻回放:有学者通过研究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的两份年报得出“交强险的实施使保险公司借此脱贫、利润大涨”的结论。 6月初,律师孙勇第四次向北京市一中院状告中国保监会,要求取消保险中介代理制度。他根据年收保费800亿元的基数,算出目前保险中介的收费达40亿元,超过实际理赔的医疗费用。他质问:既然交强险是老百姓非投保不可的,为啥不能直接由保险公司销售呢?凭什么非要“中介”从中盘剥一层呢? 黄跃灵:请问,对于交强险这项政策险业务,是单独成立一家国家直管的公司来经营好呢,还是利用现有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做好?很简单,后一种方案成本低、网点多,对投保者来说更实惠。 为了避免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渔利”,真正实现交强险“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保监会规定交强险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亏损,就提高保费;盈利,则提高保额或降低费率。简单讲,这项业务虽然放在商业公司经营,但损益情况、业务调整却一揽子掌握在监管机关手里,与保险公司商业险种不搭界,更与商业利润无关。 保费、赔款虽然分账了,可是,保险公司会不会将经营商业险种的费用算在交强险头上?比如办公设备、人员开支等?对此,保监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专为经营交强险所发生的、应当全部归属于交强险的费用,如交强险的手续费、佣金、保单印制费等,要与共同费用,即不是专为经营交强险发生的房屋租赁费和折旧费、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等费用明确分开。 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上市后利润增长,是公司各方面成长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因交强险而“翻身”。 从国际上看,任何一个新险种,确定其盈亏情况,至少要三年时间。举个例子:2006年投保、2007年发生赔案,2008年出具2007年的财务报告。现在谈利润为时尚早。 为什么能通过中介销售?选择4S店、维修中心作为交强险代理商,恰恰是为了降低它的成本,减轻投保者的负担。因为,对这些代理网点来说,人、房子都是现成的,新增保险业务只是增加了边际成本。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的网点要少得多,增设则开支巨大。就算广大车主愿意去各家公司排长队投保,同样得有专人负责、专门柜台承保,一样会发生费用。保监会将交强险中介代理费严控在4%以下,远低于商业车险15%—25%的比例,就是为了在方便车主的同时,将营销这一环节的负担降至最低。 由中介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普遍趋势。完全让保险公司自己卖保险,是营销的倒退。 “无过错赔偿”确有过错 ◆于情、于法皆不通,强烈呼吁调整 新闻回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前不久,律师刘家辉开始组织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 黄跃灵:我们非常赞同刘家辉律师的看法,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让伤者得到救治,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无过错却要赔款,于情、于法皆不通。目前,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外部不经济”,给保险公司的经营、车主的利益和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希望相关法律能尽快对“无过错赔偿条款”做出调整。 《人民日报》 (2007-06-18 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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