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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2006年:重启巨灾保险的机遇(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政府部门:“保障”巨灾保险

  与保险业界一度暂停巨灾保险的市场举措相关联的是,当时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政策指导并未表现出“支持”的态度。保险产业政策对于巨灾保险(主要是财产巨灾保险)一般实行禁止承保或有限度扩展责任的承保政策,没有适用于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

  巨灾当前,在承担巨灾风险的政府责任的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对巨灾保险的支持态度越来越明朗。今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被保险业界称为“保险国十条”,该《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作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多次公开表示,巨灾保险是分担、转移风险和加强社会参与的重要手段,也是减灾的重要内容。原中国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京生曾表示,在可望建立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中,国家将对保险公司巨灾责任

准备金从财务政策和制度上予以确认,并将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并且还将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事实上,早在2003年,一份“关于建立我国家庭财产

地震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就已摆上政府官员的案头。这份报告由中国保监会、中国地震局、财政部、中国保险学会等部门组成的地震保险课题组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方案提出了“广覆盖、小保额,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建议在政府政策支持的前提下,整合政府、社会、个人三方面的力量,由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原则对地震灾害科学地进行承保与理赔。国家逐渐明朗的态度直接推动了巨灾保险重启的历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地震巨灾保险的推动力量中,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记者采访中,多位专家都曾指出,我国暂停地震巨灾保险,是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初期缺乏科学的精算依据、地震等巨灾可能带来的风险无法预警控制这些状况下的选择。中国保险业总体规模小,如果缺乏精确的风险评估技术,承保能力必然呈现受制约状态,商业保险公司也会采取“谨慎”战略。

  在这种情形下,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提供的地震风险分析和预警技术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这些研究机构提供的地震风险分析的智能处理技术为各商业保险公司精算、核保机构参考运用,如北京师范大学正在开展减灾与应急仿真试验室建设,成立了民政部/教育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并拟建立区域综合减灾范式,这得到了来自政府决策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广泛认同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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