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6〕11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保监局:
自2015年6月1日以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在黑龙江等十八个地区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效。经研究,我会决定将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等18家保监局所辖地区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及时启用经我会批准的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防止车险主要经营指标的实际值较费率精算报告中的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
三、各单位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要求,做好商业车险改革相关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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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瑞敏 SF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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