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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境外设点总资产须达50亿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8:5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8月8日讯 记者田丽报道自今年9月1日起,所有境内企业涉及投资、设立境外保险机构的行为将全部被纳入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畴。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的活动作了明确规范。两个管理办法将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凡符合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记录等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据了解,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包括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境外中介机构以及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除了为国内保险公司设立境外非保险机构“立规矩”外,保监会也为国内非保险企业投资境外保险企业设下门槛。非保险机构投资海外的条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和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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