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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9: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毛晓梅 张周来)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7日,保监会对外全文发布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该遵循及时、有效、充分、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因特殊原因不便披露的,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请豁免。

  《办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或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的方式向保监会申请延迟,并公开延迟原因及预计延迟时间。保险公司在重大事项事实发生后,应及时制作临时报告登载于全国性报纸或公司网站上,网页保留至本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为止。保险公司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在披露前报保监会备案。

  《办法》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未按规定的内容披露;在不同媒介披露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

审计即予披露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披露虚假信息以及拒绝披露信息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直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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