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保险资金投资结构谋变(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1日 13:19 上海金融报

  相关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之路

  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颁布,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1999年5月,《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颁布,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0%。

  1999年10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15%。

  2003年6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保险公司可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所有企业债券;同时,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限制也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首次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2004年3月,《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

  2004年8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2004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

  2005年9月,《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内地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2006年3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

  2007年7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确立了保险公司QDII投资额度,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

[上一页] [1] [2] [3] [4] [5] [6]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