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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防寿险业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6:58 中华工商时报

  非现场监管内部控制评价齐头并进

  如何防范和化解迅速增长的寿险公司综合风险的问题无疑成了寿险监督官们在农历新年来临前心头一桩大事。

  今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经过两次征求意见的《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试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正式下发。预计经过一年之后,在收集分析总结试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各方意见,细化评价标准后,规程和办法还将不断修订,从而不断完善寿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随着保监会对寿险监管的双管齐下,寿险公司将在自身发展中不断进行内外兼修,以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新任主席助理陈文辉指出,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是以风险为核心,在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监测指标的构成及监测方法、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化解风险可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定。该规程将以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强化法人责任,将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结果纳入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同时,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在“法人监管”的总原则下,协调了法人机构监管与分支机构监管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陈文辉看来,非现场监管既是一种监管手段,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内部整合与分配资源的机制。按照现行框架实施非现场监管预期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是通过每年对各寿险公司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能够帮助监管人员全面掌握每家寿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而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二是通过季度业务风险监测及异动预警,及时跟踪业务发展情况,能够尽早发现风险,防范化解风险。

  实施非现场监管预期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通过划分寿险公司的风险等级,并对不同级别寿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能够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低的寿险公司。二是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通过实施非现场监管,能够发现各寿险公司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的实施现场检查。三是减少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并通过实施风险监管,根据寿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监管,促进寿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进而实现寿险业在风险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树立保险市场中的公众信心。

  此外,陈文辉还介绍说,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发布后,保监会将下大力气抓实施落实。第一,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专题培训。对各保监局寿险监管人员和各寿险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专题培训。第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各寿险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对部分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监管评价。第三,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充分发挥寿险公司自我评估的作用,以自查(公司自我评估)代替他查(监管部门检查),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之间的互动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这两大试行规程、办法的公布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保监会在防范风险的思路上正在实现三大转变:正在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20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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