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医疗保险费用追回 补支操作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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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21: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王文韬、章永哲)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的补支、追回流程,北京市25日发布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及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
医疗保险费用追回的对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疗保险费用金额,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向参保人员追回医疗保险费用。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由北京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职责分工核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保险费用,确定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金额及原因,进行追回。 对于关于医疗保险费用的补支,该操作规范规定,北京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应支未支的属于适用范围。对于需要补支的情况,北京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严格把关,逐级申请、逐级审核,以防止违规补支的现象发生。 对于确实应给予补支的,由北京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定补支的金额,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补支。补支的医疗保险费用信息,通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和《支付通知单》传递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支付。北京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按审定的补支金额对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支。补支的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要补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