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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调企业离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6: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王文韬、章永哲)记者4日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北京市日前对2004年度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日前进行了调整,与2003年比较,平均上浮了40元。据介绍,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1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3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02元。而2003年度北京市的相关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66元、405元、367元。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新调整的标准已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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