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证监会19日宣布,经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17日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将按照评价计分的高低,被分为5大类11个级别。[评论]
第二十三条: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以中位数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对于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增强该条款约束力。经研究,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在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一项指标,即“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自评时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签署确认意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层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