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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9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 21:18  中国证券网

  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 (记者 赵晓辉、陶俊洁) 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期货公司将从9月份起正式开始分类监管。

  据介绍,在7月30日至8月13日就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反应积极,反馈了若干意见,证监会据此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试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 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对于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增强该条款约束力。经研究,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试行规定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1项指标,即“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关于保证金预警扣分的问题,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保证金预警,应予以相应的扣分。有反馈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应对预警责任属于期货公司的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实践中导致保证金预警的原因比较复杂,经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对各种保证金预警情形进行分析研究,证监会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中界定了对于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保证金预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以加强对分类评价工作的指导。

  另外,关于是否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替代“净利润”指标的问题,有反馈意见认为,在市场影响力指标中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比“净利润”更能反映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

  证监会认为,鉴于目前期货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监管部门应更关注期货公司的财务安全和抗风险能力,如果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有可能会抑制公司增资,进而导致资本安全边际降低。因此,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不符合监管导向,试行规定未予采纳。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分类监管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以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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