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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经修订昨日正式发布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 02:25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张昊

  经过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在昨日发布的报告中,证监会对前期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若干地方的修改。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修改主要是加大对期货公司的鼓励及更严格的要求出发。

  从昨日公布的试行规定中,证监会首先放宽了期货公司加分条件。征求意见稿中期货公司划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前10名、前10至30名,这两个层次分别给以不同的分数。在试行规定中划分的层次变为前10名,11至30名。也是前10名的期货公司包括了第10名本身。这样第10名的期货公司也属于第一层次,放宽了期货公司加分条件。

  此外,在第十三条最后,试行办法补充了对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的要求。如果这两方面的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影响力指标不予加分。在第十四条末尾,试行规定增加了一条扣分情形,“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第四章公司类别中,征求意见稿对C类公司定义为:C类公司存在一定风险,但其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而在试行规定中,这一定义被改为: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稿中期货公司有两类情形的不得评为A类公司,分别为:1,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得分低于规定分值;2,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未达到全国期货公司平均日均客户权益水平。但是试行规定中,直接表述为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未达到全国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平均水平的,不得评为A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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