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报价系统规范文件基本出齐

2015年06月25日 05:54  证券时报  收藏本文     

  昨日,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昨日发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企业分类指引(试行)》等三个指引,作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规则,将规范完善报价系统企业挂牌注册、分类及挂牌企业股权转让等行为。这也意味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平台的规范文件基本出齐。

  转让指引指出,中证报价在收到转让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对转让注册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确认,需要补充或者转让注册信息和材料的,中证报价通知推荐人补充修改,同时,私募股权转让可以采用协议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及其他中证报价认可的转让方式,推荐人在转让注册时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推荐人推荐私募股权在报价系统单次转让的,注册时应当明确私募股权转让期限,首次设置的转让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2个月,转让到期后申请延期的,转让期限累积不超过18个月。

  另外,机构投资者;挂牌企业在报价系统进行转让注册前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人;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挂牌企业私募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等都可以参与私募股权转让业务。

  转让指引还表示,当私募股权交易的价格异常巨幅波动,推荐人严重违反中证报价相关规则,导致相应业务权限被暂停或终止等情况,中证报价可以暂停挂牌企业的私募股权转让,当导致暂停私募股权转让的异常交易情形已消除并经妥善处理,挂牌企业更换被暂停或终止相应业务权限的推荐人,或原推荐人回复相应业务权限时,才可回复挂牌企业的私募股权转让。

  此外,中证报价还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门类和大类标准,将报价系统挂牌注册企业行业分类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19个基本门类,挂牌企业或挂牌推荐人需参照分类指引的要求在注册时填报所属的行业类别和规模类别。(程丹)

文章关键词: 私募报价系统机构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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