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可炒股买债 持有证券不得低于3个月

2013年12月31日 06:39  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

  □从业人员的个人投资不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

  根据修订后实施的新《基金法》,其在放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要求从业人员的个人投资不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为指导行业做好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自律工作,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基金业协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相关规则,制定了本指引。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确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遵循长期投资理念,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在与基金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遵循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遵循合法性、审慎性、有效性原则,覆盖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的各个环节,包括账户申报制度、指定券商制度、投资申报制度、投资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跟踪分析制度等,要求基金管理人明确纳入申报的投资品种、利害关系人范围、最短投资期限,指定专门部门,配备必要人员,建立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例如,在投资期限上,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三是明确了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等。

  四是明确了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职责。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执行指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执行指引要求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和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证监会处理。

  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进行监管转型,双向开放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大,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新的《基金法》一方面放松管制,给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条件,比如允许专业人士持股、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等,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就迫切要求行业进一步加强自我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是基金业协会明年的工作重点,协会将组织行业通过加强自律,促进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操守水平,促进行业提高合规诚信水平,维护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社会声誉。

  据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引》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本机构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备案。《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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