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证券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

2013年12月31日 02:3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实施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还包括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等;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在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曹淑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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