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系列管理办法配合新基金法实施

2013年05月17日 20:07  新浪财经 微博

  新浪财经讯 今日(5月17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为《管理人办法》。

  2、根据新基金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机构担任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

  4、强化基金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新基金法第22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

  5、对其他机构的规范遵循了功能监管的原则,即以业务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机构监管服务于业务监管。

  6、明确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新基金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本次修订也相应增加了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将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督管理,不留监管空白。

  二是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保障董事、监事的履职条件,同时增加了独立董事须每年报备年度工作报告、明确监事任职条件等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监事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容,强调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三是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简政放权,取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的任职审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遴选机制,合理调整对高管人员代行职务时间和兼职行为的规定,通过规定任职条件、相关信息备案、行业自律管理及对违法行为事后稽查处罚等方式加强后续监管。

  四是将任免信息报送方式由纸质申报改为电子化报送方式为主,适当延长信息报送时间。

  五是拟将实践中多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避免单纯考试存在的弊端。

  六是增加责令更换相关职务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处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是重点强调了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所应遵从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保障资金安全方面,公募基金沿用现有资金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服务办法》规定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归集方式,并鼓励私募基金选择现行公募基金资金监督体系。

  二是规定了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对于公募基金,《服务办法》保持目前行业现状,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于私募基金,将对从事相关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限制性要求。同时,根据新基金法第103条的授权,《服务办法》明确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要求。

  三是明确了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审慎选择,强化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评价和约束。此外,《服务办法》还对在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中的保密义务、内控评价、信息系统、赔偿责任以及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核算服务的利益冲突防范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是适应基金行业不断专业化的需求,尊重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投资业务外包给投资顾问的现实,满足基金投资人对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专业化服务的需求。《服务办法》覆盖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两类投资顾问机构,并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五是吸收了现有《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服务办法》除对基金评价业务的定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规定外,还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防止评价误导、防范利益冲突、评价结果合规使用、公开募集基金评价及结果引用等业务规范进行了明确。

  六是为维护行业平稳运行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考虑,将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同时,根据行业通常做法,《服务办法》规定对公募基金核心应用软件开发机构实行源代码托管管理。

  七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上除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其中,针对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业务的机构无须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特点,《服务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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