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项基金服务业务也得以快速发展。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提出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概念并单独设立一章,对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律师会计师等八种基金服务应遵从的业务规范和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新基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相关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授权和行业发展需要,监管部门拟对基金服务业务做相应规范,以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并就此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办法》),明确了各项基金服务业务的定义、机构资格条件、相关业务规范、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以及对从事公开募集基金服务业务的特殊监管要求等。
二、指导思想
(一)与现有法规体系进行有效衔接
之前,监管部门曾就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评价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业务制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服务办法》对上述业务的相关规定与现有法规体系保持有效衔接。
(二)以保护投资人资产、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和防止误导为重点
新基金法对投资人资产安全、行业信息系统保障和防止误导等投资人权益保护做了特别要求,《服务办法》秉承相关原则,就基金服务业务活动中涉及上述重点内容的行为规范和处罚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安排
(一)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支付
《服务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基金销售及销售支付业务时所应遵从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等业务规范。资金安全保障方面,公募基金将沿用目前的资金监督体系;针对私募基金,新基金法提出了要确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等要求,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服务办法》规定了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存管方式,并通过鼓励政策引导私募基金自主选择目前公募基金的资金监督体系,以增强投资人资金安全。
(二)基金份额登记
《服务办法》规定了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利益冲突防范、持续监管等内容。对于公募基金,《服务办法》根据目前行业现状,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不做准入规定。同时,考虑到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涉及投资人资产权属确认,是确立投资人基金财产独立性的重要保障,我们根据新基金法第103条的授权,在《服务办法》中对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数据的备份保存做了详细规定。下一步,我们也拟通过鼓励政策安排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委托于公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以进一步增强投资人资产的安全性并为私募基金的流转交易提供后台服务。
(三)基金估值核算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以适应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和降低运营成本的需要。据此,《服务办法》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定职责及注册程序等做了规定,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审慎选择,强化对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评价和约束。此外,《服务办法》还对在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中的保密义务、内控评价、信息系统、赔偿责任以及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核算服务的利益冲突防范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基金投资顾问
为适应基金行业不断专业化的需求,新基金法要求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进行管理,并覆盖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一方面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借助外部投资顾问更好地为投资人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满足基金投资人对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专业化服务的需求。为此,《服务办法》对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业务规范等做了相应规定。
(五)基金评价
《服务办法》吸收了现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除对基金评价业务定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机构应满足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规定外,还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防止评价误导、防范利益冲突、评价结果合规使用、公开募集基金评价及结果引用等业务规范进行了明确。《服务办法》实施后,《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六)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从对行业平稳运行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考虑,《服务办法》将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提供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进行规范。其中,为公募基金提供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的机构,需按照《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报证监会备案;为公募基金提供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此外,根据行业通常做法,《服务办法》规定为公募基金提供核心应用软件开发的机构应将源代码托管至基金业协会或者指定机构,并定期进行更新。
(七)监管管理与法律责任
《服务办法》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上除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日常监管权和依据新基金法规定设定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其中,针对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业务的机构无须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特点,《服务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