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以下简称《高管任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审核程序、基本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监管执法方式的完善,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调整了需经证监会审核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范围。为落实新基金法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执法需要,我们将《高管任职办法》及《实施通知》分别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以贯彻落实新基金法的有关修订规定为中心,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原则为指导思想,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将经证监会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纳入监督管理,不留监管空白
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该条修订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近期,证监会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新基金法第17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证监会审核,因此,本次修订将此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保障董事、监事履职条件,强化其勤勉尽责义务,强调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为了充分发挥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作用,本次修订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信息、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增加了要求独立董事须每年报备年度工作报告、明确监事任职条件等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监事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容,强调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三)简政放权,取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公募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的任职审批,合理调整对高管人员代行职务时间和兼职行为的规定,鼓励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新基金法取消了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公募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审核项目。据此,我们删除了对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规定。为了保持此类高管人员的专业性与诚信合规,对其任职资格条件仍基本维持不变,同时要求将其任职、免职信息报证监会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以便于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仍然能够全面掌握此类人员任职、免职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任免职程序。
考虑到基金管理人甄选到适格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继任人选的时间不易确定的实际状况,取消了对代为履行此类高管职务人员的代行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限制。但强调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作出重大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证监会,并应当每季度将其代为履行职务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聘任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另外,在原则禁止高管人员在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前提下,适当允许高管人员在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兼职或者在参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职务。进一步强调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任何职务的要求。对违反兼职规定的人员设定了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条款。
(四)将信息报送方式由纸质申报改为电子化报送方式为主,适当延长信息报送时间
为了提高相关人员任免信息的报送效率,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产的信息报送成本,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除须经证监会审核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仍需同时申报纸质材料外,其他人员任免的信息一律通过电子化方式报备,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时间予以适当延长。
(五)修订基金从业资格的认定条件
主要考虑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后,按照新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体资格标准由我会制定。此次修订,拟将实践中多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避免单纯考试存在的弊端。
(六)增加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此次修订突出对高管人员、董事、监事行为的监督管理,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形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增加了责令更换相关职务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丰富了监管手段,提高了处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