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拓老鼠仓案秘密:涉嫌假离婚 让小姨子顶包

2013年03月05日 08:08  证券市场周刊 微博

  一位曾经叱咤股坛的基金经理,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谋求非法获利的“安全”,涉嫌假离婚、让小姨子顶包、手机单线秘密操控、损毁涉案电脑破坏操作记录……一些八点档上演的肥皂剧情节,在监管者的眼皮底下上演。

  本刊记者 秦颖/文

  2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郑拓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不同于以往任何一起同类案件,这一起显得更为隐蔽复杂。

  证监会曾在2012年5月23日对该案做出的通报中指出:郑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实际管理交银稳健基金期间,利用任职优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5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达人民币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余万元。

  然而,因《刑法修正案(七)》在2009年2月28日出台前未将上述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故检方此次指控,只涉及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的交易行为。

  起诉书显示: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0日期间,郑拓等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买入西山煤电(000983.SZ)、中煤能源(601898.SH)、中国神华(601088.SH)、中国平安[微博](601318.SH)、万科A(000002.SZ)、保利地产[微博](600048.SH)、金地集团(600383.SH)、华侨城A(000069.SZ)等11只股票,成交4638.48万元,获利1242.75万元。

  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加上郑拓等人的供词也与之前的笔录有了很多出入,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进一步曝光,这使得该案更为扑朔迷离。

  顶包的小姨子

  与之前几位涉嫌同类案件的基金经理不同的是,“郑拓案”的被告中还牵涉了他的两位亲人——前妻夏伟红和前小姨子夏伟玲。

  如之前在2013年1月16日审理的中金公司投行部邹炎涉嫌内幕交易案,也是通过妻子张玲(音)操作他人账户,但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的家属都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此案中,公诉人多次指出郑拓与夏氏姐妹存在“共谋”、“串谋”等情节,希望以此为两人定罪。

  当初2010年证监会查到郑拓时,郑拓已经在好望角做起了私募。由于平时郑拓都是通过自己的MSN或Skype号码直接与电脑另一端的夏伟红号码联系,但电脑另一端的操作人却未必是夏伟红,他们想到了让一个跟郑拓关系不大的人“揽下”所有事。这个人就是“前妻”的妹妹夏伟玲。

  司法调查发现,夏伟红是艾派克斯动力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供应链经理,工作一直比较忙。但妹妹自2008年来上海投奔姐姐后,一直没有工作,并借住在姐姐家。因此,只要夏伟红不在,电脑另一端也一定有人守着,那就是妹妹夏伟玲。

  夏伟红是硕士学历,夏伟玲是本科。虽然两人都不懂得金融证券,但是对于“机械地”执行郑拓的指令这样的工作却是游刃有余。

  夏伟玲在法庭承认:当时考虑到姐姐和前姐夫的前途,而自己又没有工作,且确实参与过相关操作,于是答应在第一次证监会调查时顶下了所有事。面对证监会调查,夏伟玲称这些账户都是自己操作的,跟郑拓、夏伟红没有关系。

  但这样几乎买一只涨一只的投资奇迹谁会相信呢?

  此外,公诉人提供的一份由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书显示:夏伟玲转入上述被操作的多个账户资金共计65万元,而转出的资金分别是63万元、120万元和2376万余元。夏伟玲共计收到上述账户钱款2559万元。其中1620万元被转入其期货账户中,而期货账户中的247万元被用于购买三亚的房产。

  这件事在夏氏姐妹处得到了承认。夏伟玲在庭审中表示:当时一是因为没有工作,二是因为多少也参与过,三是为了姐姐,不想让家人受牵连,所以愿意去承担。

  检方之所以如此“苛责”,一是因为夏伟红的确在法律上是上千万元获利额的实际受益人,二是因为夏氏姐妹在2010年10月证监会的调查中策划过“让妹妹顶下全部事”,妨碍过司法公正。

  单线联系的前妻

  但夏伟玲这个“朴素”的想法并没有任何帮助,只会害人害己。

  或许正因为出现过“顶包”一事,公诉人对郑拓的离婚真假也存质疑。

  资料显示,郑拓与前妻夏伟红于2008年8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因女儿跟随妻子生活,故除两套房产一人一套外,其余现金和股票资产,全部归夏伟红所有。此外,郑拓每月还需支付生活费人民币一万元。

  照理离婚后夏伟红的资产应该与郑拓无关,但事实上,郑拓一直都在帮夏伟红打理她及她亲属名下的股票账户。

  对此,夏伟红称:因孩子判给女方后,开销很大,因此让郑拓帮忙理财。

  但公诉人手中的郑拓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多份供词均显示: 2007年听闻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被查处后,郑曾向妻子提及:我们不能用这个账户了,要借用他人账户。

  这也让公诉人怀疑:除了频繁转移账户,郑在2008年离婚,也有逃避监管的嫌疑。

  但郑氏夫妇当庭并没有承认“阴谋离婚”一事。

  事实上,逃避监管的线索还有很多,首当其冲的就是令人眼花缭乱的转移股票账户。

  原晓丽是夏伟红的嫂子。早在2007年9月、10月间,郑氏夫妇就让原晓丽在哈尔滨开设了证券账户。2008年,即有资金陆续转入该账户炒股。大约过了一年多,夏伟红说在哈尔滨的费用太高,让原将账户转至北京,并将账户更名为原晓丽女儿的名字。

  证监会的通报曾称,“郑拓使用的证券账户先后转挪于上海、哈尔滨、北京等地多家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更是通过其亲属、朋友等10余人银行账户多道过桥走账,刻意规避监管,反稽查意图明显,极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此外,被认为有反稽查意图的是,郑拓通知买卖股票的工具都十分谨慎。

  首先是他遥控指挥夏氏姐妹下单的时候绝不使用电话,而是使用电脑聊天工具,将简单的代码、买入时间、数量等告知,而对方则回应“OK”以示收到。为了避免引起注意,郑拓在自己的手机里专门装了一个软件,过滤相关的通话记录。

  此外,如果是郑拓亲自为私人账户下单,从来不使用公司的电脑,而是随身携带家里的手提电脑,并且不使用公司的无线网路,而是使用自办的无线网卡。

  这点公诉人在当庭的讯问中也曾问及郑拓:用自己的电脑下单,是为了回避监管?郑拓低声应答:对。

  郑拓的反稽查思维非常强。当他得知自己被调查时,曾反复嘱咐夏伟红,将之前使用操作过股票的白色索尼笔记本扔掉。这在夏伟玲之前所做的供词中有反复出现。但夏氏姐妹在当庭的回答却是:白色电脑的硬盘坏了。而这也成了检方的一大遗憾,因为至今还有部分股票的操作记录未查获。

  最后,还在这对离婚夫妇处各发现了一部“单线”联络的、未实名登记的手机,显示了郑拓在处理股票,或者说“前妻”一事上的异常谨慎。

  郑拓对这部单线手机,称是为了防止每天有几十个骚扰电话;而夏伟红处发现的单线手机,上面只存了一个联系人:zt1111,夏称是为了沟通孩子的事。虽然手机是在大约2011年前后购置的,也就是在2010年10月证监会调查过后,但这还是难以让人相信这仅是离婚夫妇的一种沟通方式而已。

  公诉人表示,郑拓自己在多份供词中曾谈到攻守同盟的事,并曾在亲笔供词中承认,以此对抗公安机关的调查。

  此外,公诉人手中的资料显示,夏家的多个账户在转至哈尔滨时,资金已达1866万元。其中,郑拓的存款有141万元。

  公诉人称,郑拓夫妇及其家人投入股市的资金总共不超过300万元,但最高峰时达约5000万元,不能因为三人当庭翻供而认为是证据不足,建议郑拓、夏伟红、夏伟玲三人的刑期分别是有期徒刑4年、3年和2年。

  关键的11只股票交易

  面对公诉人的凌厉指控,郑拓的代理律师廖佩娟予以反驳,直指法律漏洞。

  首先是对成交时间的质疑。廖提出,在基金买入后,相关信息可以成为公开信息,所以在基金买入后,个人再买入的就不应该计算在内。据此,辩护人制作了一份详细的表格。表格显示,万科A、华侨城A、西山煤电、保利地产、金地集团五只股票均是符合这一特征的。根据这一理由,可扣除成交额中的1638.17万元,认为成交额应为3000.31万元,获利金额应为760.91万元。

  其次,辩护人提出,郑拓作为基金经理的权限,能“利用”的未公开信息有限。根据《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权限管理办法》可知,基金经理当单一权益证券投资占基金净值3%以内具有自主权;但投资金额超过3%需向投资总监汇报,投资总监在网上审批才可以下单买入;投资金额超过5%以上,则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

  特别是最后一项,需要经过每月一次的投资委员开会审批,这就需要一段时间。

  廖佩娟指出,涉案的11只股票中,有西山煤电、中煤能源、中国神华、中国平安、万科A等多只股票在基金的累计买入金额超过了上述比例,因此,廖认为这些股票并不是郑拓一个人能决定想买入就能买入的,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在股票的抛出时间上,辩护人指出郑拓的操作更不具有“老鼠仓”或者利用“优势信息”的特征。因为老鼠仓主要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但郑拓的股票操作中没办法控制和知晓时间。

  首先,郑拓在2009年7月9日就提出了离职申请,23日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同意了郑拓离职的申请。而在交银稳健基金交易执行的反馈单可知,郑拓最后一次签字是7月24日,之后就再也没有他的签字了。而基金在抛出像万科A、泛海建设、华侨城A、吉林敖东(000623.SZ)、西山煤电、保利地产、金地集团、中国神华、西部矿业、中煤能源都在当年的8、9月份,辩护人认为郑拓都不知道这些信息,这些抛出买卖的信息就和郑拓无关。而郑拓个人股票抛出的时候也不知道是否基金已经抛出。并且郑拓每只股票买入持有的时间都持续有四五个月之久,并没有明显的利用基金资金为自己拉升股价获利的特征。

  对此,郑拓自己也谈道:自己的炒股获利跟其他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不同,很大部分是靠自己的能力和判断,虽然和自己管理的基金在选股上是一致的,但是时间上并没有利用基金“帮忙”。

  污点证人李旭利

  正是在交银施罗德期间,郑拓的人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交银施罗德的两年多时间中,郑拓的投资业绩大放异彩,曾被称为“熊市十大王牌基金经理”。特别是郑拓在自己的博客中曾谈道:对于职业投资人来说,不管在什么时候,都不能丢掉自信。

  这或许也是其作案动机的另一个解释——即太过自傲、自负。他自己说:一方面,认为自己投资能力较高,除了给基金赚钱,自己也可以赚一点;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监管不允许基金经理及家属买卖股票,自己对此有抵触情绪。

  此外,其辩护人也称:事实上这些情况在基金业很普遍,因为大环境如此,郑拓也可能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

  而郑拓作为投资明星的财富也是惊人的。早在2009年曾有传言其在上海顶级豪宅汤臣一品花费5000万元购置豪宅,经过澄清并无此事。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其同前妻的两套住宅,一套是均价近5万元的、总价近千万的高品质住宅,另一套则是价值数千万的独栋别墅。加上其在股市中的资产,显然财富远比一般基金经理要高得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交银施罗德公司的投资总监李旭利、郑拓曾经的上司,也在不久前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而李旭利也在郑拓案中提供了证词。

  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旭利证词称,郑拓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3%,如果超过了会由我来审批。”李旭利称,但因为郑拓业绩出众,一般公司也会“权限下放”,由郑拓参与的投资管理,公司方面并不会多加干涉。

  李旭利提供证词期间,已经处于警方收押状态,他的证词很显然是在看守所期间所作。

  辩方律师曾谈道:李旭利可能是以污点证人的身份作证。

  对此,相关法律界人士也告诉记者:司法界可能有这样的“潜规则”,即通过交待出他人的罪行为自己“求情”。

  辩护人的最后努力

  事实上,郑拓入股市的时间远远不止是2007年在交银的那一年。

  据郑拓自己交待,2003年7月回到国内后,自己首先去了海富通担任研究员工作。当时的工资很低,为20万元年薪。但当时女儿在私立学校读书,学费是2万美金一年。于是决定开始做股票赚钱补贴家用。

  郑拓在炒股方面的能力的确堪称一绝。其简历显示,其在复旦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后,曾往美国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学习。回国后,郑拓先后在海富通基金公司任研究员、交银施罗德任基金经理。2009年10月,创立上海好望角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其辩护人也从郑拓在交银稳健基金所做出的成绩和贡献着手,说明之前该基金的收益及回报等排名都是百位以后,但郑拓接手后直冲前三。辩护人说明郑拓虽然个人盈利了,但是并没有损害基金的利益,没有主观恶意,却回避了这件事上基金经理对社会大众的责任。

  事实上,目前中国只针对内幕交易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指明: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面对日益复杂的相关案例,如此简单的条例实在显得“不够用”。对此,辩护人廖佩娟谈道:2013年6月国家可能会出台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方面的新法规,也可能会引入国外的报备制度。

  对此,一位参与旁听的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如果真的有这一法规的出台,将对被告方极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法规可能有个追溯时间,而本案中涉及到的如成交时间等,也可能在新的法规中呈现,这些对被告应该都是有利的。

  此外,郑拓的辩护律师还提出了要对股市集合竞价买卖的交易进行剔除、对夏氏姐妹操作的买卖进行剔除等,最后认为郑拓的实际交易额为1832.18万元、获利122.88万元。

  目前,该案将等待法院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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