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春雨 6月12日,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旭利在庭审现场否认曾经做过老鼠仓,而相对于他在公安部门审讯时已经承认相关罪行,庭上翻供颇为出人意料。
午间休庭间隙,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办案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李旭利已经承认有跟仓下单的行为。但是他认为自己买大盘蓝筹股并不能拉升股价,所以不是老鼠仓,这是狭义的理解。”
对于李旭利今日在庭审上的表现,前述办案人员称,“实际上,庭审人员事先已经知道,李旭利律师要为其做无罪辩护,公诉方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安部门掌握的证据也很确凿,面对铁证如山,如果还要抵赖可能会加重判刑。”
针对公诉方指控的老鼠仓罪行,李旭利庭上表示,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股票并非是做老鼠仓,只是基于专业研究的选择,自己并没有主观故意性。
“如果是老鼠仓,应该会先于基金公司卖出。”李旭利律师为其辩护称,“在交银施罗德4月21日卖出之前,李旭利并没有卖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从交银离职,都没有卖出。”
并且,李旭利律师认为,不应用最终李旭利股票抛售价格作为涉案金额。他说,“最后计算获利金额,也应用5月27日股票收盘价,而不是以后卖出的价格。5月27日的股票价格要远低于最后卖出的价格,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请法庭注意价格差异。 另外,工行172万元的分红,不应计入交易获利金额。”
公诉人对这一辩护回应称,“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应该包括红利。”
根据上海市浦东检察院的审查,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601398)和建设银行(601939),此后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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