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网 熊婷婷 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公布李旭利案案情时,将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行为的时间区间界定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而此前证监会通报中,对李旭利案的时间区间界定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上海市公安局界定的时间区间,要比证监会版本提前了三年多。
由于2009年2月28日正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生效时间,这一变化,将直接关系到李旭利案非法获利金额的变化——甚至,直接引起量刑的变化。
证监会和上海市公安局究竟谁更准确?最后量刑金额会是多少?这是6月12日开庭的李旭利案的最大悬念。
而另外一个悬念就是,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案情情况,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即逃匿。目前根据公开信息,李旭利并无“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李旭利之逃匿,会让其所受处罚加重吗?
悬念一:证监会VS上海市公安局孰是孰非?
据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29日在官网上挂出的通报,201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证监会所通报的调查结果是,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其后,李旭利案开庭审理被多次延迟,最终确定在2012年6月12日,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然而,就在开庭之前一周,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情况,披露了广受社会关注的“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案情。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此次披露李旭利案的情况,较之之前证监会查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将直接关乎量刑。
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这次发布会上,披露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在担任交银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期间,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累计交易(买入)金额达5226.38万余元,非法获利金额达1071.57万余元。
证监会于上海市公安局两者之间对李旭利案的披露,最大的变化是对犯罪嫌疑人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时间区间的定义。证监会此前的界定的时间区间为“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而6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时间区间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
这个时间区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生效时间正是2009年2月28日。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通过并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犯罪行为被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通俗的“老鼠仓”。
据法律人士指出,此次上海市公安局的通报,对于李旭利案时间区间说法的变化,可直接导致量刑出现变化。“如果这一千多万获利主要是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那么,最终可能就会轻判许多了。此案的关键点就在于,2009年2月28日之后,李旭利究竟获利多少,当然,如果在这之后获利超过75万,还是有可能在五到十年这个区间量刑。”
悬念二:李旭利逃匿,会加重处罚吗?
据上海市公安局的通报,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抽调精干警力一方面搜集固定证据,另一方面细致排查,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于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将李旭利抓获。
2011年11月29日,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的说法,李旭利已经被抓捕,而证监会在官网上通报李旭利案查处结果时,并未涉及到李旭利“逃匿”的信息。目前,据公开信息,并无“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表现的李旭利,是否会因“逃匿”而额外受罚,乃为悬念之二。(21世纪网 熊婷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