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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将于6月12日开庭 改由上海一中院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31日 08:39  东方早报

  庭审时间已三次推迟 6月1日起施行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或有影响

  早报记者 柯智华

  李旭利   李旭利

  在经过多次变更之后,投资界(微博)大佬李旭利一案的开庭时间再次敲定。

  根据上海法院网最新披露的信息,6月12日9时30分,李旭利案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市一中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在这份案号为(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14号的案件中,李旭利被起诉的案由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作为第三位参与刑事开庭的公募基金经理(此前两位因证券交易获利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募基金经理为韩刚和许春茂),李旭利一案的开庭过程颇为曲折。据悉,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简称市第一分检)移送审查起诉。市第一分检经审查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由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应的,李旭利的审理法院也移交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首次披露3月15日开庭审理后,上海法院网有多次修正了该案的开庭审理时间。第一次修正为3月28日,第二次则修正为3月29日,第三次则取消了开庭审理的时间,没有公布新的开庭时间。而此次该案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改至市一中院。

  “改到市一中院来审理,由一分检审查起诉。”彼时有消息人士告诉早报记者,按涉案的金额该案理应在市一中院审理,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并不好。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昨日则告诉早报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5月联合发布的通知,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因此李旭利案理应由中院审理。

  而根据浦东检察院此前的审查,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此后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将于6月1日实施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刑法180条显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上述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是否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律师之间存在分歧,因此尚不清楚,即将于6月实施的上述司法解释对李旭利影响几何。

  资料显示,出生于1973年的李旭利在中国投资业界影响颇大。在受调查影响辞职之前,他曾在中国最大的私募基金重阳投资担任合伙人,并于2010年10月离职重阳投资。更早之前,他先后在南方基金(微博)(1998年到2005年)和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2005年到2009年)任职,作为公司的投资总监负责公司的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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