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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修改基金法三方面作推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8:53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秦 炜 股票市场的一路下探使得大约80%-90%的基金投资者亏损了30%以上。不仅基金“抢购”的火爆场景不在,而且基金营销的困难景况已经摆在了面前。面对此景此情,基金能否再给投资者以新的希望和期许,再现基金业的辉煌,这不能不成为业界任何富有责任感的专业人员挥之不去的心路课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王连洲从基金法修订,基金行业发展以及股市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王连洲说,现在要加速基金法的修订,为推进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供法律支撑。现有基金法已很难适应今天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正如有人所指弊的:基金法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违法惩处规定,失去了对背信行为查处的操作性。因此,加速基金法的修订,十分必要。 同时,王连洲表示,基金法的修订,应当坚持以推进基金业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大基金投资者保护力度为原则。 明确基金公司定位 王连洲说,要探讨基金市场的未来,重塑基金业的辉煌,从基金行业来说,主要是需要进一步推进基金市场化的改革和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这包括: 首先,基金利益最大化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对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基金没有那个责任,也没有那个义务。监管层面在任何时候,都不宜将基金作为市场调控的工具。让基金看着陷阱往前冲,做稳定市场的角色,不见得合法合理。 其次,基金业绩与与管理费捆绑的讨论,应当受到重视。现在的基金管理收费办法,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这既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并争取利益最大化,也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履行责任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更不利于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平等竞争,提升整个基金业管理水平,反而有可能大大增加管理人有意或无意损害投资者权益、丧失诚信操守的冲动。这种机制的必然结果,就是管理人会超越自身管理能力而想方设法一味去争取基金管理规模的扩大,而不会过多的考虑和注重基金资产的投资效能。无论是基金的“拆分”、 “复制”,还是不按规定进行基金的分红或者少分红,都可以在这里探索到根本的动因。 三是降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扩大基金公司业务及其旗下基金的投资范围,允许更多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有可能通过市场择优进入基金管理业,提高基金的金融服务能力。 科学监管 在谈到基金业的监管问题时,王连洲说,作为基金监管部门,对于涉及基金产品的发行、投资、交易、营销、创新等等,属于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权限以内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服务,该少管的少管,该不管的不管,不宜越俎代庖;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正常的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保护投资者利益,希望主管层面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加强监管。目前业内人士反映最强烈的是,法定的证券交易机构将各基金进行投资交易的原始记录,用商业化的模式,几乎在同一时间,经过一些商业化的中介机构,不适当的扩散到有关方面和社会,严重危害了各个基金显示个性的独立操作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应当纠正。利用公权力为集体甚至私人赚钱,认为是监管层面应该监管而没有监管的事情。 希望监管层面鼓励社会上各种反映公正呼声的力量,参与对于市场主体以及监管自身进行监督。这是规范基金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民主法治社会应有之意。出于规范市场的重大政策、制度和规则问题上,应广泛包括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市场各方面的意见,而不是仅仅考虑业内人士的意见。在监督别人是否合法、合规时,监管层面也应当自省监管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行政权力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依法行使,不能无限的扩张。 最后,王连洲也提到,基金业的提升与发展,始终离不开股票市场的繁荣与发展。而维护股票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上市公司、监管层、投资者、金融机构,参与各方都有职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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