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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5:3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重要提示

  1、 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56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电子直销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七、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5、基金募集期限:本基金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08年4月25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采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退回”的发售机制,募集规模上限(即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为100亿元。

  在本基金正常认购日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认购期间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的总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则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认购期间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的总金额超过100亿元(不包括利息),将对认购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认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7、末日认购申请比例确认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 (100亿元-认购期内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 投资者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在认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给予部分确认,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认购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确认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认购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若投资者在认购期间多次认购本基金,其有效认购申请将分笔予以确认。

  8、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9、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12、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直销中心或电子直销)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3、本公告仅对“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08年3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兴业银行网站(www.cib.com.cn)、兴业证券网站(www.xyzq.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和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

  15、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 38824536)或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58368919)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5%-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0%;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属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如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有信心,也可以本着审慎原则选择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亦可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后进行投资。投资决策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9、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兴业社会责任,基金代码:340007)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排名不分先后)

  直销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

  代销券商: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东方证券、德邦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海证券、国元证券、光大证券、申银万国、湘财证券、联合证券、天相投顾等。

  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七、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8、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08年3 月28日起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发售。

  基金募集期满,如果本基金的,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募集份数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及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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