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野家对冒犯五星红旗一事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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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10:48 华夏时报 | |||||||||
昨天,王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前几天我在西单吉野家吃东西,消费满30元就赠送一个吉野家的宣传台历。该宣传台历,把我们的国旗五星红旗的五星图案印在了卡通鸡的胸脯上。” 本报记者曹喜为核实报道记者见到了王先生所说的台历。该台历在1月份的一页的左上角印有一个卡通鸡,底色为黄色的鸡身上印有一大四小五颗红星,其摆放位置酷似我们的国
我国《国旗法》第三条、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旗及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随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物所”,相关律师表示:“吉野家作为一个企业,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国旗的图案,即便是免费赠送的台历,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国旗法》的。” 此前,已经有媒体报道过此事,但是“吉野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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