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6月17日上午,由中国经济导报社、中国发展网主办,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债券》杂志特别支持的“2015中国债券发展论坛”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中咨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在分论坛中发言。
以下为发言实录:
李开孟:因为大家知道随着新的预算法的发布以及2014年国务院的43号文、45号文正式发布,标志着地方政府发债已经可以进行阳光发债,那么发债从理论上必须有独立的信用基础,地方政府是否有独立的信用基础,是否具备独立的信用主体资格,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发债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深层的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他能够进行发债包括信用评级,制度比较完善。
而我们国家地方政府是否具备这个资格,我们经常喜欢跟美国比,比如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各个州叫state,也可以翻译成国家,三级政府从联邦政府州政府县政府,下面每一个市都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所以具有独立的信用主体的资格。而我们国家是共和国的体制,每个省是不是具备独立的信用体制资格,市县地方政府是否具备独立的信用主体资格,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理论问题。
我们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债,包括省级政府代市县发债,它的信用基础是什么,市县信用基础是不是省级政府,省级政府信用基础是不是国家的主权信用等级,这些问题都应该说清楚,如果这些理论经济看得不清楚,而地方政府一旦阳光发债的口子敞开了,那么接下来就会引出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是不是都应该编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一旦信用出现问题了,地方政府破产,那么这个破产如何进行救济,然后这个信用风险如何进行防范等等一系列问题,一旦确定了省市县地方政府具备市场信用主体这样一个信用资格,接下来就涉及到操作层面的信用体系如何建立,信用等级如何进行评价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我觉得都不是问题。
我们国家对方法体系的研究已经超过了20年,我们跟国际上的交流也非常成熟,有关国外的主权信用信用等级评价的方法体系也非常成熟,但是这些方法的应用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地方政府是否具备信用主体资格,这样的理论问题一解决可能涉及到法律的修改,甚至可能涉及到国家修宪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了,这个前提解决不了,接下来地方债的健康发展就会存在问题,所以今天我把这个问题抛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进行一些探讨研究,我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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