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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谁来主导债市(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12:07 《财经》杂志

  监管竞争

  事实上,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化商业主体发行的公司债券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由此,业内对于公司债的发展路径和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便众说纷纭。

  从理论和各国监管的惯例来看,只要是公募形式的债券,无论是由金融企业发行还是非金融企业发行,都应属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管辖范畴。但现实情况是,在银行间市场公募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以及短期融资券等,依据的是《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企业债的发行,则依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管理条例》。

  这些法规和条例或者不属于监管

证券市场的专门法律,或者索性就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

  各部门之所以不统一采纳《公司法》中界定的“公司债券”这个名称,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新、旧《公司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负责公司债券的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公司债券就被人为地分割成名目繁多甚至拗口的债券品种。

  “我们支持集中统一,但这种集中统一是管理制度和原则的统一。应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市场平台。”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时文朝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哪个部门牵头,出发点都应当有利于培育市场要素的发展,有利于金融创新,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从近几年金融产品的发展来看,在多部门监管的格局下,由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在权限无交叉领域,金融创新相对滞缓,即使有所创新,也多由外部压力所致;在权限交叉领域,由于主管部门间以及主管部门下辖的机构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多头监管反而意味着发行主体多一种选择,造成监管部门之间监管竞争和创新竞争的事实,客观上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2005年人民银行推出的短期融资券,其实质相当于短期企业债。截至2006年末,有210家企业共发行短期融资券4336.6亿元,余额2667.1亿元。此外,也带动了相关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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