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建行卖理财品致客户亏30万 律师投诉至监管机构

2012年12月25日 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周芬棉

  12月24日,北京律师张远忠将投诉信分别发往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要求两监管机构对建行海明路支行进行查处。

  海明路支行的全称是: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

  张远忠是建行客户齐锐明的代理人。投诉信称,齐锐明的妻子宁某于2011年3月16日到建行代其夫齐锐鸣办理大额存款业务,结果却被银行误导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理财产品。一年后80万元亏损了30万元。

  宁某向《法制日报》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她到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称可以是半年的或者一年的,是为儿子买房准备急用的。银行工作人员要她存另一种,说这种收益比那些定期的高,那些收益都赶不上通货膨胀。人家让她在哪签字她就在哪签字。后来发生纠纷时宁某找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说她当时买的是理财产品,是券商推出的。

  就这样,宁某用她丈夫齐锐鸣的建行白金卡花8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东北证券3号。截至2012年12月14日,齐锐鸣已亏损30万余元,亏损幅度达35%。

  据了解,与宁某有类似经历的人还有另外3人。齐某等4人曾经于2011年12月6日向白城银监分局书面投诉。白城银监分局于2012年1月17日给宁某等人书面回函称:“因时间久远,当时的销售情况影像资料无法看到;你们4人与建行签订的理财计划销售协议等书面材料中,未发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

  张远忠律师24日发出的投诉信称,建行海明支行既未对齐锐鸣作过风险评估,也未向宁某及齐某说明该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形,更未引导其作出审慎的投资决定,甚至签字都不是他本人。这些做法完全违反了《资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现在一些销售机构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有的推销人员在银行设立理财室,租用银行的地方,有的推销人员身穿与银行职员一样的服装,使人误以为是银行工作人员,听信其宣传,一旦出事,银行就会以不是自己员工为借口推脱责任。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表见代理,银行应为这种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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