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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创新金融审判模式:12个金融庭1月全部挂牌

2012年11月29日 06:3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张飒 实习生 张放

  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12条实施细则11月24日正式发布,温州金改正如火如荼地展开。除了政策、金融上的持续支持,法制层面的保驾护航同样重要。

  早报记者昨日获悉,温州两级法院(编注:区级法院,市级法院)已悉数获批设立金融审判庭,12个独立金融审判庭将在今年12月到明年1月全部投入运作,审理所有与金融相关的商事案件。

  此外,温州中院正在酝酿推出有关金融抵押债权执行、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等一系列审判执行指导性意见,酝酿出台包括不良资产加速核销等在内更多保障温州金改的“先行先试”措施。

  另据了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近期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下称“指导意见二”),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企业借贷效力等问题重新定义。

  “将在这些目前尚有争议的问题上取得一些突破。”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二自今年初着手调研并已形成初稿,在正式发布之前尚待进一步的论证审批。

  上述知情人士称,对于指导意见二出台的背景,上述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整体经济减速、民进国退的市场环境下,既有的条法已无法完全适应当下的经济环境。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曾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涉”,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

  酝酿金融审判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力保温州金改顺利推进,温州两级法院12个独立的金融审判庭将在明年1月底前悉数挂牌。

  根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温州中院”)网站资料,除了温州中院,温州地区共有11个基层法院,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法院。

  据悉,自5月25日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成立温州第一个金融专业审判庭以来,到今年8月止,温州全市两级法院均获批设立金融审判庭。

  目前,金融审判庭的具体收案范围和工作职责已明确。以温州中院为例,目前金融审判庭审理所有与金融相关的商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信用证、票据、证券、期货、保险等案件,不审理金融类刑事案件。

  在工作机制上,为强化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温州中院已定期召开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联席会议,加强金融类案件立审执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建立包括完善司法建议的工作机制、完善专家库等工作机制。

  具体而言,温州中院建立了金融审判专家陪审员队伍,鹿城法院则邀请34名来自银监、银行业协会、银行的资深人员组成第一期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瑞安法院则从金融办、人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挑选了4名金融类专业人员担任金融审判专家陪审员。

  在探索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方面,温州中院通过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金融纠纷仲裁,加大了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审查力度,推动瑞安、永嘉、瓯海等法院试点与保险、担保等行业协会加强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此外,温州中院设立了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指导小组、企业帮扶与不良贷款处置领导小组和农村金融改革领导小组等,以参与制订金改架构设计和制度安排。

  针对银行持续攀升的不良贷款率,温州中院亦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护金融债权专项活动,全面推行金融债权案件快立快审快执机制,加大保护力度,并联合市经信委、金融办等建立金融债务人企业破产联合引导机制,推进政府主导风险处置与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破产审判工作,帮助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和依法核销呆账。

  针对泰顺立人集团、云天房开等涉案人数众多、债权债务总额达数十亿元的重大集资纠纷案事件,温州中院协同公安、国土、房管、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处置化解纠纷。目前,立人集团等重大案事件处置工作进展顺利,效果较好。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金融类案件高发态势,温州中院还加强了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工作,对执行中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及时引导启动破产程序。

  此外,温州还在酝酿建立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来促进金融审判和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

  审判执行指导意见待出

  据悉,前述温州中院酝酿出台的一系列审判执行指导性意见,是依据《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30条意见为总纲的金改司法配套措施。

  自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温州中院在5月21日对外发布上述司法保障若干意见30条。

  意见要求,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上述司法保障意见并透露裁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则——“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今年8月,温州中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据新华网浙江频道报道,该意见明确,只要不违法、违规,特定情形下,企业可以集资,企业间也可互相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

  具体而言,特定情形下企业的集资行为及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如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该种资金调配行为的有效性予以认定。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在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据材料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意见同时认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但有4种情形的民间借贷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等。

  在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上,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

  针对民间借贷中夫妻所涉共同债务问题,温州中院亦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原则上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另有约定、或出借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等情形除外。

  据悉,金融审判庭的具体收案范围和工作职责已明确。以温州中院为例,目前金融审判庭审理所有与金融相关的商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信用证、票据、证券、期货、保险等案件,不审理金融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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