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放开民间借贷四倍利率上限呼声渐高

2012年11月29日 03:18  东方早报 

  ■ “审判书对四倍利率以上借贷认定的正在增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四倍利率以上‘一律不予保护’,但从现在许多法院、很多法官的判例来看,对于四倍以上的借贷行为是予以认可的,我们看到这一种趋势。”多位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律师日前对早报记者透露。

  受访律师同时表示,对四倍利率以上借贷行为放开保护的声音在今年尤为强烈。

  从有关四倍利率的法律文本看,对于四倍利率保护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已有所放宽。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到了2011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指出,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倍利率保护放开之争

  一位律师指出,眼下民间借贷活动所约定的利率,如果计入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综合费用等,已普遍超过四倍。

  “这和中国经济结构复杂、现在经济发展较快有关,四倍利率的确有时无法满足企业发展及融资的需要,各种情形都有。”

  “为什么提出要突破四倍利率,因为最高院1991年的四倍利率是20多年前制订的,在这20多年当中,我们的物价、房价上涨了多少倍都不知道,民间借贷利率保护还是四倍利率,而实践当中大大在超越四倍利率,你再规定四倍利率有什么意思呢?”另一司法界权威人士指出,“审判书对四倍利率以上借贷认定的正在增多”。

  “我也曾经做了一个比较,1991年按照当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那个时候银行的五个档次利率,四倍的话,分别算一下是32%-38%,子今年7月份利率调整以后,四倍利率从6个月到5年以上的,折算一下四倍是22%-26%。这么看来过去了二十多年我的四倍利率不仅没有突破,反而比当时还要低。所以有人提出来这个四倍利率应该予以突破。”上述权威人士称。

  当然,司法界也有不同声音,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已经过热,既脱离了实体经济,奇高的融资成本也是企业主难以承受,因此不应鼓吹放开四倍利率,而应给民间借贷降温。

  “不借高利贷可能还好,借了高利贷的可能死得更快。”一位司法业内人士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位律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们说要合法,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做事,但是现在的经济形势是鼓励大家用不合法的行为来获利。现在的民间借贷利率已大多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法院只对四倍以内的利率予以保护,这反而可能鼓励借贷双方的不诚信,有些欠款人觉得法院纠纷如果拖上一两年,最后最多判四倍利率,不如赖帐更合算。”

  “裁判的价值导向

  是引导借贷规范化”

  早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于四倍利率问题尚有争议,对于受理的高于四倍利率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并不会在审判书里写明“支持”或直接予以保护,而是采取相对变通的做法对四倍以上利率予以认可,“一般是委婉地写为‘依据合同法的效力……”。

  但有律师告诉早报记者,法院的审判书对于在发对未发生纠纷阶段的四倍利率以上的认定很多,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四倍以上利率认可的也很多。

  针对上述争议,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徐向红的态度是:在审理案件当中,对利率受到保护的总体原则,就是不论借款人和出借人以什么名义来进行约定,包括资金暂用费、违约金、综合费用还有利率利息、罚款等,你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都是以四倍为限,超出部分是不予保护的。徐向红强调,“裁判的价值导向是,对利息问题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健康和阳光化进行操作。”

  比如一个正在审理的13号案件,13号案件的当事人也是有一个比较规范的借款合同,但里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不过,同日出借人出据了三份欠条,出借人称,三份欠条就是各八百万的借款的利息,两个月两个月的利息。从欠条来看,同日出据三份都是欠一百万的欠条,欠条没有写明欠款的原因。

  “那么,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就是认为这个三张欠条实际上是个利息,直接约定利息。但是,案子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是否认的,借款人说这三张欠条与本案无关,是其与出借人另外的交易额。那么,到二审,二审我们对一审是做了改判的,因为你既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你这三张欠条上又没有讲明是借款本金的利息,看不出原因,也没有实际交付,那么法院是不能推定当事人之间做了利息约定的,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后来就是就按照借款本金来进行了裁判。”徐向红说。

  “那当然也说了,好像这样无息借贷是不是学雷锋做好事?好像不符合常理?但是我们这么判就是为了要引导当事人对利息问题要规范操作,所以你当事人也没有申诉,还是服判的。”徐向红说。

  (特约撰稿人翁一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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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民间借贷案不宜一概先刑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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