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杨伟军:关于完善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的建议

两会|杨伟军:关于完善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的建议
2020年05月24日 15:21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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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伟军「民革湖南省副主委   长沙理工大学副校长」

志愿服务作为实践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新形式,被视为现代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志愿精神和志愿文化的传播推广,是新时代最宏大最深刻最广泛的道德建构运动。在“5•12”汶川大地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各种危难灾害、社会应急事件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帮扶等方面,都能看到志愿者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国之梦,要求志愿服务在新时代要有新作为;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格局,为志愿服务拓展了新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志愿服务拓展了新空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如何推动志愿服务又快又好发展,构建完善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志愿服务网统计,全国目前已建立55万多个志愿团体,注册志愿者总数超过1亿,这些志愿者累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长接近12亿小时。调查表明,20%的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但是60%以上的志愿者却难以获得人身保险,44.8%的志愿者担心出现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后得不到赔偿。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仍处于初创时期,还存在一些问题:

风险意识不到位。一些志愿者本人和志愿者组织机构,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会面临哪些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一些志愿者组织机构缺乏长期风险保障意识,往往针对某一次活动投保短期或超短期商业保险,有的志愿者组织机构甚至从不给志愿者投保。

法律保障不到位。目前我国涉及志愿服务大约有37部法规,其中规定了志愿者保险的有28部,但这些法规关于志愿者保险制度构建的规定在保险强制性程度、保险覆盖范围、投保主体、保险险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志愿者保险制度。

经费保障不到位。目前,志愿服务活动真正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每年固定的行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收入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经费紧张仍然是阻碍志愿者保险制度完善的制约因素。

险种开发不到位。目前,我国已开办的保险种类多达几百种,但没有一种是专门针对志愿者的。在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职业类别表中,根本没有志愿者这一职业类别或工种,无从准确衡量志愿服务行为的风险等级,因而也就不能准确确定投保志愿者保险的保险费率并投保。现有的志愿者保险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而对志愿者面临的其他风险涉及较少。

完善我国志愿者保险制度的建议

提高保险意识。无论是志愿者本身还是志愿者组织机构均应与时俱进,真正深入了解所面临的风险,正视保险管理风险的强大能力,将保险作为志愿者活动顺利开展的关键保障手段。保险业界应深入研究志愿者保险所面临风险的特殊性,准确度量风险,分类分层次设计风险等级,针对其特殊性开发适合的保险产品。

强化法律保障。应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及《志愿服务法实施细则》。各级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还应建立健全志愿者保险工作机制,细化志愿者保险的实施措施。同时还应加强对志愿服务的风险管理,并明确规定违反志愿者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构建完整的志愿者保险体系。分层次建立三位一体的完整保险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以商业保险为主体。主要包括以下险种:第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内容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意外死亡和意外残疾。还应改变现有的团体险承保模式,投保单位针对同一领域同一工种集体投保志愿者意外伤害保险,确定统一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适用相同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第二,健康保险。保险内容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还应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工作长短进行区分,从事临时服务的志愿者,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上可以满足要求,但对于服务期超过一年的志愿者就应充分考虑其健康保险的问题。第三,财产保险。志愿者保险主要投保的是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志愿者保险中的财产损失险主要针对志愿者个人财物、志愿者所保管的财物和志愿者组织机构所有的财物。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财产可投保财产一切险,但对志愿者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志愿者所保管的财物就没有相应的险种可以承保,需要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目前可以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显然,志愿者保险中的责任保险与上述几种责任保险均存在不同之处,需要保险企业针对志愿者保险风险的特殊性作出适当的调整。

二是以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为基础。与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关系最直接的社会保险是工伤保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由于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毕竟不同于真正的工伤,因而在适用工伤保险时有其特定的审查制度,这要在认真研究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予以不断总结和完善。

三是以政策保险为补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抗震救灾、疾病传染等风险极高的服务活动,志愿者在从事这些活动时,发生风险的几率极高,在现行的保险体系中这些活动均属于拒保风险。然而,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这样的志愿者,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建立对面临极高风险的志愿者的政策保险势在必行。

四是完善志愿者保险险种的衔接机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都能享受基本保障(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险等),一年期以上的志愿者加保健康险,面临极高风险的志愿者加保高风险政策保险,保险金额可根据当时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风险大小相应调整。在实践中,应确定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优先适用、社会保险补充适用的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先由商业保险、政策保险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社会保险承担。

五是健全志愿者保险资金保障机制。构建政府拨款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志愿者保险资金保障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加大政府财政保障力度、设立志愿者专项基金、鼓励社会捐助志愿服务等;同时构建灵活多样的保险经费支付渠道,注册志愿者中已经被纳入社保体系的在职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可由他们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志愿者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没有纳入社保体系的注册志愿者工伤保险费用,可统一由志愿者组织缴纳,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基金中开支,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志愿服务的形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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