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慧 上海报道
1月24日,多位投资者对本报证实,日前一度成为焦点的某银行“飞单”事件已圆满解决,所有投资者本金均已由担保公司赔付, “能拿回本金已是万幸,不指望利息收益了。”
但投资者对于协议达成过程和详细条款不愿透露。同样,该行相关负责人称,“案子已进入司法程序,结案前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似乎事件已平息。然而,从最初担保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到“突然”慷慨解囊,“主动”承担约1亿元的兜底金额 。而被指管理不善的银行却最终分文不掏。
上述飞单事件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件。截至2012年三季度,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4.59万亿元增长近47%,银行理财产品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8%。
在理财产品井喷的情况下,银行、投资者、担保公司谁将为理财产品买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银行不应该为理财产品风险兜底。
担保公司兜底
事情起源于2012年年底,投资人在该行某支行购买的一款理财产品到期,但因为该产品的实际资金使用人被警方立案调查,导致该产品的本息均无法兑付。这款产品共有4期,规模逾1亿元,涉及近百人。
作为产品风险防控重要一环的担保公司最初以项目诈骗为由,并不愿承担责任。
据购买了该产品的投资者透露,出事后他们曾找过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表示自己也是该项目的受害者,没有赔付义务,因为担保公司费用并未收足,投资方提交的多项文件均系伪造,资金投向也不实。
与此同时,融资方实际控制人被控制,销售该产品的银行拒绝兜底。投资者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
但在监管介入的情况下,事情很快峰回路转。就在此之后不久,投资者被告知由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全额收购客户购买的产品。
“1月14日我拿到了自己投入的全部本金,目前四期的所有客户都拿到了。”一位投资人称。此前几天,担保公司的律师同客户分批签订了转让协议,客户经过身份及相关购买凭证确认后,拿回了本金(包括尚未到期的第四期产品)。
此前,外界对担保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意愿赔偿,以及是否有能力赔偿总额超1亿元的客户本金存在质疑。
本报联系到负责该项目的张姓经理,她表示只对购买了公司产品的客户披露信息,不能对媒体公开任何消息。
一位担保业内人士称,担保公司只是为这个产品增加征信,但出现风险怎么赔要看具体的协议。但截至发稿,本报未能获得该产品的合同条款。
雷曼迷你债模式
不过,显而易见,银行在处理此事件过程中面临非常大的挑战。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教授25日对本报表示,在这类案件当中,银行的责任是连带性、附属性的,银行的责任主要在内部管理的失察,“我们一再强调,银行理财产品要买者自负、卖者有责。虽然银行没有销售这个产品,但员工私下做的飞单说明银行在内控上是存在漏洞的,毕竟员工都是银行招进来的,但银行肯定不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是要加强管理,至于赔偿的问题,还是要放在法律框架下来看。”
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银行应提高金融产品的透明度,但不赞成银行出面兜底理财产品风险。
中金公司分析师罗景和毛军华撰写的《兜底到何时?》研究报告,认为如果监管层还试图在权限内摆平矛盾,要求银行兜底则后患无穷。
中金公司分析师在报告中指出,从财务角度而言,若银行声明属实,确是飞单产品,银行只该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退一步说,即使为银行代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该由投资者自担。
“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非保本条款、50万元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刚性兑付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报告称。
事实上,在产品风险爆发后,该行就发出公告,称涉案私募产品不是银行的产品,也不是银行代销,而是员工私售行为,即业内称的“飞单”。目前司法部门已介入,该行会等待司法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需要为内控失察向投资人作出赔偿,但并不是一概兜底。参照金融危机时期的雷曼迷你债事件赔偿,符合资格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最初投资本金85%至96.5%的补偿。65岁以上老年投资人得到的补偿就多一些,有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则得不到补偿。这或许对国内类似事件处理也有借鉴意义。毕竟,专业投资人也需要负起“买者有责”的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