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泽
日前,华夏银行卷入一起支行前濮姓员工私售私募产品案,该银行随即发布声明表示,中鼎相关产品并非华夏银行发行,也不是华夏银行代理销售。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以及代销方新湖投资没有与华夏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
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目前案件正朝着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在本案中,项目发起方、担保方、代销方、代销人、银行、投资人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此前,媒体曾就华夏银行是否应该对投资人兜底赔付进行探讨,中金公司报告认为,此次华夏银行的事件对行业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11%~13%)非保本条款、50万元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兜底的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而且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
但毫无疑问,银行员工在银行营业场所出售私单,支行长据传还购买了中鼎产品,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在这件事中必须承担责任,也正因如此,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需要为内控失察而发生的飞单行为向投资人作出赔偿,参照香港雷曼事件,银行的赔付比例可能高达60%以上。
此案发生之后,一方面投资人不断释放信息,而另一方面银行却相对沉默,后者反复强调的是在法律框架内承担责任,这使得初期舆论呈现一边倒的局面。实际上,明晰各方责任的理性区间在当前才是首要任务。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华夏银行所面临的两难处境远超刚性兑付和巨额赔偿。如果中鼎产品为银行代销或正常项目中途出现问题,则银行可以凭居间代理人身份直接与投资人谈判赔偿,这才牵涉到刚性兑付问题。在本案中,由于中鼎项目中银行不是一方主体,无法直接向投资人提出赔偿方案,主动偿付的先河一开,面对百万之众的银行员工,小概率的员工个人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如果银行为此付出无限连带责任,将是银行及整个金融行业的灾难,进而真正最后为此付出代价的还是无辜的储户和股民。
据媒体报道,中鼎项目销售方佣金可能高达5%~7%,以此推算,濮某等人的佣金收入不菲。有消息称,在濮某的销售中,实际购买方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濮某的熟客(牵头投资人),多次在濮某处购买产品得利。这些人拉拢一些中小投资人凑成大数额,并从中得到“好处费”。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如果上述情况属实,而这些熟客累计分售的受害人又达到30人,将涉嫌组织非法集资,不仅得不到损失补偿,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另一种是没有参与组织活动的投资人,他们被濮某诱导购买了所谓“高回报”理财产品,是受害者。
目前的情况是,本案中投资人倾向于向银行追讨。实际上,作为中鼎项目的受害人本还可以向本案的首要责任人通商国银以及其他责任人如担保公司、代销公司新湖财富,甚至牵头投资人追偿。
这是银行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并爆发的首个完整案例。理性来看,银行最好的出路是与受害人和解,前提是双方均应冷静等待司法机构对中鼎项目定性,且必须区分购买者中哪些是真正的受害人,哪些是参与了分销的牵头投资人,哪些是有风险辨别能力的职业投资人,并据此对购买人(投资人)区别处理,这或许是银行方面正在等待的结果。在雷曼迷你债中,65岁以上老年投资人得到的补偿就多一些,有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则得不到补偿。而任何非理性的做法无疑会加强普通公众“高回报、零风险”的错误投资行为预期,长远看,无论对中国的金融企业,还是对公众都无益处。培养公众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或许是这起事件能带给我们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