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网络支付新规结束征民意 免费跨行转账时代或终结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8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这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网络支付新规引发了诸多争议,不仅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设定了单日限额,而且开户难度也将有所增加,用户开设支付账户至少需要提供3种身份证明。
中国新闻网 | 2015年8月28日08:06

人民日报:部分支付机构忽视安全 系统存在严重漏洞

部分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将相关风险引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
新华网 | 2015年8月8日09:37

征求意见稿引发争议

支持

曹凤岐:让第三方支付先回归到支付通道本身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曹凤岐:“《办法》是要控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总量和金融业务范畴,先划清界限,让其先回归到支付通道本身。”[详细]

傅蔚冈:不会影响余额宝等金融业务的开展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支付机构仍可将付款人款项划转至银行结算账户。因此,并不会影响余额宝等业务的开展”[详细]

董希淼:央妈是金融消费者的亲妈

新浪财经专栏作家董希淼:支付机构要不忘初心,回归本质,不从事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转移,不参与货币创造流程,这是不能逾越的底线。[详细]

《管理办法》的影响

普通用户--将告别免费转账时代

文件指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此条例执行,那么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不能向别人银行账户转账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网友只能向过去那样前往银行或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汇款。
新浪财经 | 2015年8月2日13:23

第三方支付--线上支付方式将受到致命性的打击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央行此次的表态上,几乎要求过去通过一系列创新、不断跨界融合的第三方支付重新回归到单一的支付业务上来。“超过部分所有的通道必须走银行通道。”业内人士表示,过去几年不断膨胀的线上支付方式将受到致命性的打击。
南方都市报 | 2015年8月2日12:07

电商平台--五大担忧

一、快捷支付用户体验倒退;二、线下移动支付遭遇毁灭性打击;三、银行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吗?四、大额网购门槛提高;五、开支付账户要去居委会?
每日经济新闻网 | 2015年8月2日09:58

声音

江南愤青:最新支付意见稿对谁影响最大

第三方支付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去年争论就很大,今天这个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较,其实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没有太大的偏差,相比还略微宽松了。这个监管意见的影响其实是很小的,基本感觉不到,唯一影响大点,就是带有余额管理功能的一些产品,但是基本上也不会影响太大。
新浪财经 | 2015年8月2日11:38

苏曼丽:第三方支付机构叫苦 为史上最严

市场对转账有强烈需求,比如学生家长向学校缴纳学费,房客向房东交房租,向慈善机构捐款,给家里汇款,还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上下游结算。一旦按照现有规定,都无法开展。
新浪财经 | 2015年8月2日12:20

宋聆:网络支付监管是维护金融安全

互联网公司很难以理解这种逻辑。在他们看来,我只是提供我的工具,如何监管是你的事。但在金融业的逻辑中,从来不是如此。各金融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反洗钱义务。从这一点上说,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只见人吃肉、不管人挨打。
新浪财经 | 2015年8月2日13:56

机构视点

中金:核心是解决第三方支付体系沉淀资金问题

意见稿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监管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沉淀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支付的本职而不是搞成银行,以前的灰色地带未来变成规划发展,更加规范。互联网支付许可牌照有效期5年,明年即将是第一批牌照的续检年,没有竞争力的公司可能无法得到监管续批。
新浪财经 | 2015年8月2日13:13

华泰证券: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沉淀受限 理财模式遇冷

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沉淀受限,理财模式遇冷。大额消费将不能走网络清算通道,需要回归银联,直接减少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同时意见稿要求每个账户的开立需采用3~5种以上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增多验证程序将使支付机构丧失大量潜在用户。
新浪财经 | 2015年8月2日13:05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

一、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八条)

二、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等业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第十三条)

三、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第十五条)

四、个人帐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第十六条)

五、支付机构跨行转账终结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第十七条)

六、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余额付款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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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内重要新闻

央行支付新规引发热议 业内人士直呼玩不下去

中国经济周刊 | 2015年08月11日 10:39

专题调查

  • 联系人:左宇峰
  • 电子邮件:paymentcard@pbc.gov.cn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 邮政编码:100800
  • 截至日期:
  •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有待完善
  • 我国虽然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其仅是一部部门规章,在我国的法律层级划分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可以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方法有限。其次,《管理办法》仅对各类支付服务业务规则、沉淀资金管理、消费者保护、反洗钱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再次,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 (二)分类不适应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
  • 《管理办法》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并按这种业务分类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各种支付工具和支付渠道之间相互融合,相互连接,导致原有的分类方法不仅不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也给监管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造成了困难。
  • (三)规范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
  • 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但在一些具体的监管政策方面存在着加强规范政策与促进发展政策不相协调的地方。特别是如何适应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需要,如何随着第三方监管经验的不断丰富,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政策与发展政策的比重,仍需不断改进。
  • (四)备付金监管制度不够灵活
  • 我国监管政策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这种监管政策在对第三方支付开展监管的初期,有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但该方式规定过死,不是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备付金监管模式,有必要随着监管的逐步深入采用更加科学的模式对备付金进行监管。
  •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科技性导致消费者与支付机构之间存在着更加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且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刚刚起步,因此在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如客户备付金被挪用、客户信息被泄漏、服务协议霸王条款等,影响到第三方支付行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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