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7月31日,央妈派发周末“大礼包”,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随后,有市场人士对于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解读为,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对此,市场反应强烈,剁手党们表示再也不能买买买了!

  当晚,一位参与意见稿起草的央行[微博]相关人士向记者回应,市场上关于意见稿规定网购最高限额为5000元的说法为误读,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网购消费的额度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需求。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

  或将限额管理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微博]7月31日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为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意见稿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央行表示,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小额支付业务中简化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仅采用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用验证要素的,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并且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对该笔交易的风险损失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除了日交易有限额外,意见稿规定,要求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

  1.5000元限额只针对支付账户扣款 同时证明“你是你”

  问: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市场解读认为,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额度为5000元,这是否与意见稿原意相符?

  答:剁手党们别着急,网络购物消费额度是没有限制的。

  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是消费者在消费平台设立的资金账户,而银行账户则是消费者在银行设立的资金账户)。也就是说,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从支付账户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从银行卡账户。所以,消费额度实际没受影响,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举例来说,如果小明在支付宝[微博]上面买一台价值6000元的手机,碰巧他的支付宝账户有6000元,但是根据规定,小明单日消费限额只有5000元,怎么办?其实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扣款会优先从小明的支付宝账户扣除5000元,剩下的1000元部分会自动从小明之前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扣除。

  只是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想要达到5000元支付账户的消费,小明需要提供两类本人信息交叉验证,让小明证明“你是你”。

  2.对1000元消费额度只需一类验证信息

  问: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我们假设一个场景,如果小明需要使用如Uber打车这类自动扣款(通过支付宝支付,只需输入密码验证或使用小额免密码支付)的网络消费项目,消费额度会被限制在1000元以内吗?

  答:并没有限制。其实,同上,我们对1000元消费额度的监管更宽松,只需要一类验证信息。例如,小明只需要提供他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手机号,两项中的其中一项,他就可以轻松用uber打车啦。

  但是小明如果无故被扣款,额度在1000元以内,应该找谁赔付呢?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还有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3.理论上自主约定额度可无限额消费

  问: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自主约定的额度是否意味着无限额,我们再次假设一个场景,某土豪如果想网购宝马[微博]7系,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实现购买呢?

  答:同理,也是不受限制的。网上能买宝马的是VIP客户,从安全角度,如果用支付账户的消费额度,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协议自主决定。

  第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肯定是存在区别的,我们会根据不同的验证标准,对支付账户设置了高中低三种层级的消费等级,最高档是支付账户无消费额限制,中档是5000元以内,低档是1000元以内。

  最高级别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中档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两类验证信息,低档只包括一类验证信息就够了。

  有了高安全级别,可以确定唯一性、不可抵赖、不可伪造,所以理论上可以无限额消费。但反而是支付机构会对这高安全级别的客户作一定的消费额限制,但我们并未设限,这由支付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4.支付机构会限制客户的支付账户消费

  问:意见稿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那么通过最高级别验证的客户是否受限于这条规定?还是说他们可以无限额地支付消费?

  答:理论上,监管部门不对这类客户(通过最高级别验证的客户)作支付账户消费限制。但是因为安全考虑,往往支付机构反而会对客户的支付账户消费进行限制。

  我们提倡,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综合账户,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第二种是消费账户,尽可以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自己的同名银行账户。综合账户开户需要使用5种方式以上进行交叉验证身份,消费账户需要3种以上交叉验证。

  综合账户年支付账户消费额不超过20万元,消费账户不超过10万元。当然,他们如果使用银行账户消费同样是没有限制。

  5.第三方支付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受到限制

  问:但是余额宝[微博]等宝宝类理财性质的利息比存银行利息高太多,那银行是不是也有可能到支付宝开户存款?

  答: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做出了限制。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也意味着,包括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将无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属于货币基金的余额宝,也将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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