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2日 13:05 新浪财经 微博

  央行[微博]7月31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支付新规来了,互联网金融走向何方?

  对此,华泰证券非银行业王牌分析师罗毅解读如下:

  央行7月31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支付进行了限额管理,规定每个客户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每日累计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同时,其中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仅指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虚拟账户,《办法》对于第三方账户开立、转账都做出严格的限制。未来支付机构的“互联网+”道路将迎来一定考验,进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重在防范支付风险,明确金融牌照各自的定位。

  正视“支付”与“银行”的本质差别,鼓励支付机构发展通道业务,促进金融行业规范化。自央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累计有27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牌照,基于云数据技术的业务模式在监管上难度较大,违规风险随之增加。此次《意见稿》从高层意志上区分了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差异,防止支付机构出现“银行化”、“银联化”,实质上积极巩固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中坚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励支付机构可大力开展通道业务。利于维护金融行业稳定、长期健康发展。

  维护支付-清算二级体系秩序,防范支付的系统性风险。银行、商户与消费者间形成支付结算关系,银行间形成清算关系,两个层次彼此分明,相互衔接。清算体系是一个由央行控制的非盈利性后端服务平台,防止支付机构“银行化”是为保证清算体系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在运转上的稳定、高效和安全性,从而进一步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保障公众支付的权益。

  明确第三方支付定位,强化支付风险控制,价值降低。明确支付账户里的钱不在存款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极大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功能,业务模式回归单一,降低价值。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机构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众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服务模式将受到极大约束,单纯支付通道地位短时间内无法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更多的利润增长点。

  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沉淀受限,理财模式遇冷。大额消费将不能走网络清算通道,需要回归银联,直接减少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同时意见稿要求每个账户的开立需采用3~5种以上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增多验证程序将使支付机构丧失大量潜在用户。第三方机构收入规模将呈现下降,依靠理财销售业务盈利的空间变小。

  创新性支付未纳入管理范围,未来发展有空间。相比去年央行下发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中叫停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的条款,此次《意见稿》并未涉及,一方面为创新性支付的发展留有一定空间,另一方面显露政府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引领金融创新发展的政策意向。

  P2P行业开始洗牌,互联网金融暂受限。近期《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P2P托管业务由银行开展;办法出台后此业务将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转移至银行,接入银行系统的使用效率暂不明确,但是对于P2P机构在资质、渠道资源、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门槛大大提高,成本承受力受到挑战,小规模的P2P平台或将直接面临洗牌,巨型P2P及国有背景P2P平台将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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