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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8:08 《中国金融》

  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已刻不容缓,必须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条件、程序、资产清偿顺序、债权人利益保护等重要内容。目前尤其应当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和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尽快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序市场退出构筑坚实的法律基础。另外,《商业银行法》还应当增加关于商业银行合并、分立的规定,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市场化银行购并重组实践需要。

  二是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为解决目前我国隐性存款保险体制带来的问题,急需在法律制度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降低其道德风险,为市场化退出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

  三是加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后银行业应对市场化加速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中资商业银行将在同等法律环境下与外资银行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加快市场化和商业化改革。因此,如何按照公平原则修改现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解决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问题,给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是银行业法制建设不可回避的任务。

  四是完善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机制。制定《商业银行法》时主要是考虑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规定比较薄弱,致使《商业银行法》实施以来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效果不理想,商业银行忽视风险和效益扩张资产规模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在法律中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结构、资本补充机制和资本金的使用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

  五是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数量大,风险高,影响面广。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其法律地位、经营管理、投资人权利都缺乏法律规范,存款人权利也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改革正处于深化攻坚阶段,需要充分发挥前瞻性的法律制度对改革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加快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立法,规范其经营和管理。

  六是市场风险的规范和管理。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也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和多元化经营不断深化,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涉足有价证券、外汇和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风险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和有关监管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七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商业银行的信用资料是全社会信用资源的重要内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信用资料,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商业银行法》中应当在为银行客户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对征信机构获取、利用信用信息,以及在征信行为中保护客户利益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社会的信用水平。

  另外,为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还要进一步做好《商业银行法》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弥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缺陷。

  总之,全面修改《商业银行法》并制定配套法规已成为银行业法制建设的迫切任务,银行业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尤其是在我国即将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前夕,各界都应该对此予以高度关注,未雨绸缪,将《商业银行法》的全面修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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