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为商业银行改革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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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8:08 《中国金融》 | |||||||||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黄毅 一部法律经过十年的实践检验,在这个时候回顾其立法背景、评价其实施效果,展望其未来,是很有意义的。《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重要支柱,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和银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尤其值得我们去回顾和思考。
十余年改革的结晶,银行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我国银行业立法的历史,可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在金融体制改革刚刚开始时,在大量调查研究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国家作出了在银行业法制建设方面分步进行的决定。首先是在1986年制定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赋予了其对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确立了专业银行的独立经济实体地位,并赋予了专业银行信贷监督、结算监督、工资基金监督、现金管理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等权限。《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在银行业监管方面起到的作用,可以说是我国银行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起点。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后,从1986年到1995年的十年间,我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经历了风风雨雨,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银行业也不断发展壮大,银行立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89年至1992年,人民银行数易其稿,起草了《商业银行法》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但该稿仍然是立足于旧的金融体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明确了新的方向。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改革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步骤作了具体部署。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银行改革方面,要求加快银行体制改革的力度,要求专业银行按照企业化的模式运作,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并要求加快制定《商业银行法》,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 20世纪90年代初在银行领域发生的上述变化,使得局限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模式的立法思路已远远不能适应银行改革和发展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要求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银行业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出发,为银行业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当时我国银行体系虽已得到建立和发展,对支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也存在着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二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呆坏账比例过大。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银行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又缺乏对其监管的有效手段。在上述背景下,1993年人民银行再次组成起草小组,并组成银行法起草顾问小组,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新的理念下重新开始起草《商业银行法》,并上报到国务院。国务院于1994年8月将法律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1995年5月1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最终通过了《商业银行法》。 从重新开始起草到立法机关通过,虽然仅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是经过十多年酝酿,多年磨砺而成。《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发展的结晶,以“十年磨一剑”来形容当不为过。从该法的字里行间,我们今天还依稀可以看到当年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曲折历程。 《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和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国商业银行向真正的现代化商业银行迈进明确了方向,是我国银行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商业银行法》中各项原则和制度的确立,结合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借鉴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十年之后,这些原则和制度的作用已得到充分验证,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和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是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制度和商业化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上述原则和制度是毋庸置疑的,但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发展历史和当时的经济环境来看,要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摆脱各种行政干预,消除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误解,确立商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原则和企业法人制度十分重要。即使在十年后的今天,仍然还有一些人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自主经营权存有疑义,坚持这一原则和制度仍具有现实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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