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银行研究 > 正文
 

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7:54 《中国金融》

  二是参与《反洗钱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跨境反腐败合作是非常有效的制度安排,为使该公约为我所用,还需要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法律框架已经成为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由于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新职责,参与《反洗钱法》的起草就成为最近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是研究《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破产法》应坚持公平清偿债权、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宗旨,明确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的条件,避免错过对企业及时实施重组或和解的机会,延迟资源的市场化重组和有效利用。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破产法》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对影响金融生态的企业破产条件和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清偿顺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四是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公司法》中的债券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我们认为,修改《公司法》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对发债公司所有制和规模的限制。二是统一发行和交易规则。在发行市场上应当按照不同的债券品种制定发行规则,在交易市场应按交易方式制定共同规则,以保证市场的统一和高效。三是为公司债券市场化发行预留空间,减少政府的事前审批。四是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资信评级制度,明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责任,取消强制担保。

  五是密切关注《证券法》、《物权法》的修订、起草工作。《证券法》的修订应为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留下充分的空间。应建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第三方存管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客户资产。应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为信用交易预留空间,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财产权是实现订约自由和法治的基础,《物权法》应不区分所有制形态对财产权进行充分平等的保护,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物权登记制度。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银行卡法律制度等。

  一是研究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倒闭后的个人储蓄存款资金缺口是由以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作担保的人民银行专项借款或者人民银行再贷款来兑付的。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隐性的国家全额担保,即由国家承担了问题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缺口的全额给付义务,既给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同时也助长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储户的道德风险。而且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很难收回,由此导致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被扭曲,不利于人民银行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逐渐得到加强和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受国务院委托,2004年末,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积极开展《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

  二是研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自1993年以来,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中国仍出现了数量众多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基本金融法律都没有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设立或收购与其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的问题;如何控制关联交易,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缺乏信息披露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难以判别;如何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等统一的审慎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研究上述法律问题,以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

  三是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行政法规,以建立科学的、具体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将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破产申请的行政性前置条件。由于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有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二是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问题。金融机构破产涉及到众多存款人或投资人利益,存款人或投资人在破产管理人选择方面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应当予以明确。三是金融机构破产的重整与和解程序。四是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

  四是起草《银行卡条例》。受国务院委托,目前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正在加紧进行《银行卡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准贷记卡是否纳入《银行卡条例》中规范,信用卡公司的设立和准入,非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银行卡清算组织的监管和业务范围等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银行法律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