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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7:54 《中国金融》

  六是为中央银行保留了必要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保留了部分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并保留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保证其职责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一定范围内的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
检查监督权和在特定情况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记者:今年是《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十周年,在这个时候,总结过去的立法经验,对继续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您如何评价这部法律十年来的实施情况?

  陈小云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一部好的法律,较好地实现了现实性和前瞻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自己的生命力,并随着实践的变化,在法治的基础上自我完善。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但只有很好处理了现实性和前瞻性关系的法律,才是一部好的法律和有生命力的法律。

  所谓现实性,就是必须结合我国现实情况,能够满足我国依法治国和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能够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规定维持币值稳定这一普遍的货币政策目标的同时,将促进经济增长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尽管很少有国家在中央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中央银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明确了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第三,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部分监督管理职责。

  所谓前瞻性,就是要为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预留广泛的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尽管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保留着信贷规模这样的直接调控方式,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已经与国际接轨,实现了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变。第二,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施行后,我国的金融体制进行过几次重大的调整。先后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都使中央银行的职责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对中央银行的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但《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金融监管规定的高度前瞻性使其能够适应改革带来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调整。第三,《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规定保障了1998年跨省设立分行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应该如何理解您刚才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体现了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陈小云: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必须在不变和变动之间寻觅平衡的途径。我国承继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根据《立法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中央银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横向协调保证了其稳定性,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的纵向协调保证了其灵活性。

  稳定性要求在法律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他法律制度保持协调。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关于中央银行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就需要与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相协调,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与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相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与《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法律相互包容、协调,实现其稳定性,给予了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为制定、修改金融法规和规章,完善金融法律环境提供了平台和依据,这是保持其灵活性的主要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之后的十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金融法规数十件,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几百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对国务院已经发布的金融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陆续进行清理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框架,使作为金融法律框架核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持其所确立规则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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