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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7:54 《中国金融》

  记者:在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特殊阶段,金融法制工作日益重要。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请问金融立法与金融改革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协调?

  答:回顾历史,着眼当前,每一轮金融改革不仅起步于金融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金融改革的成果也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20世纪90年代起到现在,为适应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应地,在此期间确立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金融宏观调控功能,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这一过程就充分体现了改革起步于立法,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金融改革与发展,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活动,需要通过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明确金融资产产权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明确作为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和活动规则,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明确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加强金融监管及金融宏观调控。同时,用法律形式确定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促进改革和金融业健康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丰富了金融立法的内容,促进了金融立法的发展。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相应地,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参与了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首先,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尤其是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拓展金融宽度。为此,一年来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债券远期交易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次,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进金融稳定评估体系的建设,积极有效地开展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预警的分析。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改完善了《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前受国务院委托正在起草《存款保险条例》。第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的支付体系,推动信贷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在研究制定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政策和清算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受国务院委托会同银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

  记者:金融法制环境是金融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改善金融法制环境,为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请您介绍一下近期中央银行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

  陈小云:首先,为积极推动改善我国金融法制环境,人民银行十分关注《破产法》、《证券法》、《物权法》、《公司法》、《刑法》、《反洗钱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以提出建议、提供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一是参与《刑法》修改的论证工作。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起到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严重金融犯罪的大量发生,已经暴露出《刑法》的有些条款已不能满足目前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的需要,应予以修改完善。例如,对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缺少有效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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