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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完善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核心(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16:59 《中国金融》

  四、公司治理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目前,中、建两行财务重组、机构改组工作基本完成,财务状况明显改善,股份制框架初步建立,股份制改革已经取得显著进展。但是,与规范化的股份公司特别是国际先进银行相比,两家试点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多数内部管理和风险内控制度改革也还没有到位,银行内部真正的
自我“造血机制”还未形成。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一些银行分支机构还可能发生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社会信用环境还没有根本改善,不良资产反弹问题以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仍会发生。所有这些,都会增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难度。下一步,股份制改革的重心将转移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上来,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从狭义上看,公司治理是指为解决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具体主要指公司“三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机构设立和运作的机制制度。目前中银股份和建银股份均已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框架,下一步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首先,要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既是遵循市场经济客观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我国具体国情的特殊要求。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一个重要目的是确保在投资主体分散化的条件下实现银行的专业化管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可以通过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规范行使所有权”的范围内,以很好地解决在国有控股条件下银行专业化管理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特别是要规范股东所有权的行使。股东只能通过对银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一定程度的建议和质询权来体现自身意图,不能直接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更不能与银行进行于已有利的关联交易。

  其次,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在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公司治理实践表明,一个全面且相对独立并为银行有效运行负责的董事会能够给银行带来长远的效益。下一步,两家股份银行董事会要重点做好制定银行发展战略、确保银行依法审慎经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监督银行高管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内部要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董事要重点履行好受托职责(Fiduciaryduty)和看管职责(Dutyofcare),并应以个人身份为银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目前,两家股份银行董事会均设立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两行在具体名称上有些差异)。董事会要充分利用各专业委员会对银行实现有效治理和科学管理。比如,董事会要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汇报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法性、审慎性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则既可以通过外聘审计师了解银行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也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获取信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在运作中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立董事体现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审计委员会,一定要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再次,提高经营管理层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两家股份银行董事会的决议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意图均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付诸实施,因此建立一个精干、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层队伍非常重要。目前两行均着手从外部特别是从国际上选聘一些专业化的银行高级管理人才,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必须要将高管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不仅要建立符合现代银行管理制度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在选拔工作中要突出道德素质、专业水平以及管理能力等方面要求;还要建立相应的问责制、业绩评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最后,要加强监事会的职能。从国际上看,围绕银行监督权的实施,银行治理有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模式,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对银行进行监督;二是德日模式,主要通过设立监事会行使银行监督职责。目前两家股份银行采用的是双重监督的治理模式,这是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治理模式。鉴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内设在董事会之下,其主要是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的监督机构,其监督对象不仅要包括银行的具体管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因此,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两家股份银行必须加强监事会的职能,具体包括: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赋予监事会一定程度的管理人员罢免权;建立监事会的选拔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监事会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汇报路线等。

  (二)规范引进战略投资者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与普通的财务投资者不同,战略投资者在公司发展初期进入公司,在公司还比较困难的时期与公司大股东共同努力,协助公司改善治理状况,提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它谋求的应当是长期战略利益,通过公司长期的发展和成长获取直接或间接收益。

  近年来,我国许多国有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成功实现了改制和转型,一些银行在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协助下也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但是也应当看到,有部分海外投资者进入中国企业缺乏长远战略目标,短期趋利性较强,有的因竞争利益冲突渐行渐远。综合考虑,两家试点银行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应坚持:1)长期持股原则,战略投资者持股一般在银行上市2—3年后才可抛售;2)优化治理原则,战略投资者应带来先进的公司治理经验,从长期看有利于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3)业务合作原则,战略投资者能够促进业务的高效合作,引进银行急需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解决银行发展的薄弱环节;4)竞争回避原则,鉴于业务合作难免会涉及部分商业机密,因此战略投资者在相关领域与银行不存在直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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