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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似乎已成为2017年的重要监管目标。

  从年后资管产品“基本法”的酝酿,到日前银监会的“三大套利”核查和“四不当”整治、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险资强化风险防控;再到更早前,证监会早已对资管、私募机构的通道业务、融资类业务进行监管指标和窗口指导层面的收紧,种种迹象都表明,监管高层治理混业金融生态的决心正在得到进一步强化。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当前金融风险化解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不同监管部门间的交叉性金融活动上:例如银行资金和证券类资管机构开展的委外、配资等业务就有可能是被关注的重点,其资金来源受到银监会监管,但投资标的和市场受证监会管辖的“交叉属性”正是被重点管控的原因。

  但与此同时,目前监管政策主要由三会具体开展并集中放矢于持牌类机构,但对于互联网资管等非持牌类的交叉金融活动却仍然存在一定的执行空白,我们认为,当前对该类活动的监管“补漏”也同样重要。

  防范资金“入虚”

  近期的多项监管动作均指向了金融的交叉性风险领域,而防范资金入虚,特别是管控银行等大型机构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可能正在成为诸多政策实施的共同目标。

  在上述问题上,更多具体于机构监管的三会均已有所动作。

  一是银行系统掀起的三类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和“四不当”自查整治,并重申了银行同业、理财、资管等交叉性业务的权责归属;显然,该政策的执行将进一步提高银行资金和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专户等证券类资管机构在非标通道、不良资产出表以及委外业务上的合作难度。

  同时,上述业务的监管标准也将提高。例如,监管通知就提出,银行理财资金的委外规模,以及主动管理、非主动管理情况,需向监管部门列明交易结构。

  二是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着重于流动性风险防范同时,也传达了对保险资金运作监管的强化要求,提出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

  考虑到保险资金本身就具有“跨市场”特质,上述要求并非限制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而是强调对混业投资合规性的看重。

  三是证监会仍然在延续贯彻2016年以来的强监管思路。无论是日前私募备案的系统升级和分业监管执行,或是针对部分违规机构采取的高标准处罚,还是对公募委外业务、货币基金流动性等环节的监管关注,均与资本市场“去杠杆”的目标有关。

  事实上,去年起证监会对证券资管机构压缩融资类业务规模、“回归主业”的敦促,也旨在防范分业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风险错配问题,即疏解“银行涉水资本市场风险,而券商、基金经营信贷类信用风险”这一矛盾。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在金融去杠杆、化解风险等拆弹行动的持续下,会有更多业已存在的交叉性金融活动遭遇监管升级冲击。

  例如,此前一些银行资金通过结构化信托和PB业务进入股市,但尚未被认定违规的机构配资活动,就有可能成为监管层进一步钳制的目标,甚至不排除部分从事此类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遭遇监管处罚的可能。

  无牌类业务待覆盖

  不难发现,监管层在密集采取新措施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也有着相当程度的市场自信。4月24日,新华社在评论文章也中释放出类似信号。“(政策)利于中国经济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同时相关调整也会伴随着压力和阵痛。”“这些并没有影响大局的稳定,但其中体现的新动向、新苗头值得关注。”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监管升级过程中同样需要兼顾于对市场可承受能力的关注,而此前部分政策落地时给出的过渡期措施,也是这一倾向的体现。

  例如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指引,提高了新增信用债的入库质押标准,但该政策按照“新老划断”的方式来执行,并不涉及存量信用债。而在我们与有关部门交流时对方也反馈称,“提高标准的适用范围体现了维持存量、改变增量的原则,这也是再平衡防控风险、改革力度和市场可承受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监管层对化解金融风险措施实施可能引发的市场变化情况是有研究、准备以及容忍空间的。

  但另一方面,从目前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的治理范围来看,其更多聚焦于银行、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场内交易场所,但涉及互联网金融等场外、非持牌的民间金融活动较少。

  21世纪资本研究院认为,非持牌金融活动所引发交叉性风险,也值得市场和监管者关注。

  从日前红岭创投等P2P平台、诺亚财富等第三方财富机构踩雷辉山乳业事件中能够管窥,交叉性金融风险正在从传统金融向新金融领域进一步蔓延,而在各类风险持续暴露下,非持牌金融活动的隐蔽性、套利性也会更加复杂。

  例如21世纪资本研究院在调研某大型互金平台后发现,其此前一只通过拆分公募基金专户收益权,变相实现公开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虽然在被证监部门约谈后进行了主动整改,但其又通过一家合作信托公司完成了相似结构的重建,而诸如此类的非持牌金融套利现象已在业内并不鲜见。

  然而,针对该类金融活动监管法规的形成仍然需要一个过程,但相关风险的暴露速度越来越快,这显然足以引起有关部门在监管执行层面的重视和补漏。

  (编辑:张星,研究员微信:LW8346860)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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