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8日15:53 新浪财经

新浪基金曝光台:信披滞后虚假宣传,业绩长期低于同类产品,买基金被坑怎么办?点击【我要投诉】,新浪帮你曝光他们!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图为: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

  新浪财经讯 9月28日消息 由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举办的2016金融中国峰会于9月28日举办。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参与了峰会并做演讲。

  李爱君表示,网络信贷需体现诚信、自愿、公平三原则。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能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为嘉宾发言:

  李爱君:在座都是互联网层面的专家,对这个都有一些理解,我认为在市场上有一些难点的问题在这里说一下。

  暂行办法调整范围,这是最应该关注的,到底我们暂行办法调整什么,实际上就是调整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的业务活动,适应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调整的范围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借贷所形成的民间借贷范围的进行调整,如果不是通过网络所形成的民间借贷,都不适用与这个办法。如果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的机构,我去通过这种网络进行服务,也不受这个办法调整,出台之后问题很多,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范围。

  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原则就是我国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网络信贷的经营原则在这三条里面体现,一个是诚信、自愿、公平。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能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从事的网络接待,一定不能做增信服务,你就做信息服务,而且这个信息服务它是超过了我合同法里面的居间合同对于居间人义务的规定,我这个平台就是居间合同法里面的居间人,我就承担一个居间人合同法规定的业务,但是合同法规定已经大于居间合同法里面的义务。监管什么呢?实质上你超出了居间人义务的规定是不行的。

  间接归集资金,什么叫间接?比如原有的实践当中,你制造假实质上就是在间接的进行资金池,这种间接行为,我可能表面是一个合法的形式,但是背后都是违法。

  司法解释就不说了,还有借款人、出结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信息披露方面,信息披露什么呢?现在有一个征求意见稿没有披露,你要真实、准确,因为没有完整,法律规定你披露什么一定要披露,这叫完整,现在你要做到真实准确,征求意见稿有效了,要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做披露。

  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规定。

  义务规定是最多的,就是你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是你愿意不愿意,是应当的,法律用应当就是你必须要做的法定义务。这里面也是要注意后面你这个平台对出借人、借款人直接做的是信息的采集、整理,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在投资咨询前面依然是站在一个订立合同上,投资方不能咨询,是给融资方咨询,法律每一个词要领会。在线争议解决,这是超超出了居间合同法里面的居间规定,这里面大家说我能催收吗、我能做预期管理吗?催收、预期管理我们《暂行办法》都有规定,能不能做呢?这里面有规定有一个在线争议解决,这里面在线争议解决能不能做一个类似于催收的行为,但一定是从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

  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这就不多说了。然后要做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了之后,要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的活动。

  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这里面也是超出我居间人义务的规定,将来出台要从法律规定里面去做的,这里面做给了你们很大的自由空间,原来的办法里面停止不能做的,但是我可能通过这样的形式去做,其实传统金融机构,法定的要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教育,每年9月份是必须要做出来上报。但是做的过程当中,当时觉得很麻烦,增加成本,现在他们觉得很受益,为什么?通过教育我会获客,所以当一个区的国有的商业银行一个支行,它做了这种教育活动,他原来只服务两个社区,做教育之后做到9个小区的服务,他通过这些教育自己获得的客源,我们可以跟传统金融机构学习。

  还有依法履行客户身份的识别,可以交易报告、分洗钱的问题。

  禁止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个是自身或者变相为自身融资,还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归集资金出资人的信息。还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什么叫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呢?比如我们平台没有提供担保,但是拿自由资金进行代偿,这叫变相担保。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及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里面你不能做自己或者委托,还有授权,由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和推介融资项目,关健词,就是宣传和推介融资项目,不是我不能宣传企业,只是不能宣传和推介融资项目。还有不能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也就是出借人的钱不能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这些是不幸的。还有不能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什么叫债权转让?主体变更、内容变更,这是新合同的产生,往往自己会把自己捆过去。

  资产证券化,我们国家的资产证券化都没有管理办法,我们能够做资产证券化的SPV只能是证券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你一个平台不够我们的资质,所以做不了资产证券化。

  另外不能从事股权众筹,因为股权众筹我们现在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

  大数据法律问题。

  我们学校做了一个大数据法律研究,大数据走到现在一个战略层面,数据应用、收集、分析等等都存在法律问题,如果我们从法律的层面来说,首先要对大数据法律做出定义,法律的定义要有法律的思维,主体、行为、客体。你说大数据的时候,脑子里面想得是客体还是行为,如果是行为和客体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国内国外从法律层面上都没有对大数据做一个法律定义,没有这样的定义,将来立法对其他的一些政策,这里面是做不下去的,首先要做大数据的定义,所以我们整个把国内国外政策、相关的管理规定,所有涉及到技术层面的大数据都进行了整合,大数据实质上是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的分析。分析到最后一定要产生比原有的数据有增值,产生有价值的数据,这样叫做大数据,实质上它是定在一个客体上,它还是顺序。

  大数据、你们脑子里面想得是,所有的数据是大米,经过收集、分析等等,然后产生了米饭,米饭可以食用了,比大米有新增的价值。这里面有收集行为、分析行为、处理行为、使用行为、交易行为,系列的行为,所有的产出这个大数据的系列行为,每一个行为都产生着法律关系,但是法律关系当中,每一个主题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对大数据要进行一个定义,原则、股权原则、竞争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还有科学原则,我们大数据现在问题最大是科学原则,为什么呢数据分析出来不好用呢?不符合科学,要想科学有相关性、准确性,大数据的法律定义,定义里面指的是大数据的形成合使用,就是法律调整大数据的范围限定,法律的全部规定要围绕大数据形成和使用各个环节才能最终达到大数据法的效果。

  法律定义是,大数据是通过对容量大、类型多数据进行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而生成的无形资产,所谓资产就有价值,就有所有权和主体。这就是大数据的定义,今天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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