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08日15:00 中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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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涛:理性看待投贷联动 打造特色科创金融服务

  文/凌涛 上海华瑞银行董事长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6期

  科创金融是一项新兴事物,需要不断探索。在业务实践中,既需要银行自身反复总结研究,也需要宏观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演进,以更好地支持科创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科创金融衍生自科技金融。近年来有关科技金融或者科技银行的概念逐渐流行起来。创新理论的奠基人熊彼特认为:“没有信贷就没有现代工业体系的创立,现代工业体系只有依赖创新才能建立,信贷对于实现创新至关重要。”在中国,科技创新的发展也离不开信贷的支持。目前,我国科技金融已经进阶到了3.0版,迎来了科创金融的新时代。

  不久前,中国银监会、科技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并明确了首批十家试点银行。这无疑为商业银行打开了一扇全新的机会之门。实际上,上海华瑞银行自成立之初就不曾停止过对科创金融的探索,经过一年的实践,我们对科创金融和投贷联动进行了回顾、总结与思考,愿与业界同仁分享,共同求索我国科创金融的发展之路。

  我国科技金融进阶3.0版

  科创金融迎来新机遇

  随着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发展,科技金融开始不断细分。总体而言,科技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

  1.0版:科技信贷为主,多采取硬担保方式。这一阶段正好处于中国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时期,其主要特征是企业面临转型,银行业信贷模式仍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属性。此时的科技金融更多停留在科技信贷上,主要由银行向一些大型国企提供技术改造贷款,主要以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虽然这只是科技信贷的早期形态,而且这些融资都有大型国企以类国家信用提供背书,但从融资技术角度看,技术改造本身带来的不确定性已开始进入银行的视野,科技信贷的风险特征也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认知,但此阶段银行更多仍采用硬担保方式,如项目抵押及现金流预估的方式以控制未来的不确定性。

  2.0版:传统信贷模式向科技型企业覆盖与延伸。在这一阶段,政府、银行开始将目光投向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并积极探索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相对大型国企而言,这些轻资产的科技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明显更高。因此,由政府发起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或补偿基金成为重要的风险缓释手段。银行根据实际需求也开始创新一些金融产品,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等,大大丰富了科技信贷的内容。近年来,不少商业银行还成立了专营机构(如科技支行等),提供专项服务。从技术上看,这一阶段科技金融的特征是银行将传统的信贷模式向科技型企业进行覆盖与延伸。

  3.0版:科创金融诞生,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实现投贷联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批新兴科技创新型企业崭露头角,并引领时代。这些新兴企业的发展轨迹与传统企业有很大区别:首先,不少企业出现爆发性增长;其次,在这种增长背后起决定性因素的是技术和模式上的极致创新;再次,创投机构积极参与,并逐步发展出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重要金融服务模式。美国硅谷银行树立了这一金融服务模式的成功典范。目前,国内也已有不少银行正在积极尝试这一新兴业务模式,这标志着中国式科创金融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理清科创金融内在逻辑

  理性看待投贷联动

  科创金融本质上不是投贷的简单叠加,也不是银行传统信贷的延续,从金融实践上来说,是商业银行信贷技术、业务模式、风控理念的重大创新,存在诸多挑战和难点,探索这一领域对推动经济发展和培育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科创企业较之一般企业具有显著特点,主要表现为轻资产、高成长性以及不确定性。也正是由于这种独特性,银行在科创金融中,应当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运作流程、风控标准与技术方法,以避免与传统信贷文化产生剧烈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一家银行能否协调、兼容好传统业务与科创金融之间的文化是其开展科创金融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首先,需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定位。“科技金融”和“科创金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实践中却存在巨大的内涵差异,并导致模式上的差别。科创金融派生于科技金融,又不同于科技金融。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科技金融更多是传统金融模式向科技型企业的延伸与覆盖。因此,在业务形态、BD模式、风控方法等方面普遍带有银行传统信贷的印记,而科创金融,则是科技创新、创投市场与银行信贷相结合的跨界金融,因此,其特征也与传统科技金融有重大差异。

  应当说,基于大众市场发展的科技金融与基于明星客户培育的科创金融都是我国实现科创产业振兴与升级的必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内在业务逻辑的巨大差异,银行在战略选择时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定位。

  其次,应理性看待投贷联动,避免陷入误区。“投贷联动”近期成为了国内银行业的热门高频词汇,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2016年将启动投贷联动试点,“投贷联动”成为许多银行津津乐道的话题。但事实上,对于“投贷联动”,业内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与诠释。综合来说,可以归纳为三种认识:

  一是将“投贷联动”视作客户的获取渠道。这是比较早期和相对传统的“投贷联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比较注重与PE机构的合作,PE主投,银行主贷,双方在客户资源和信息上实现某种程度的共享与联动。由于PE机构投资的是比较偏后期,甚至是pre-IPO的企业,因此,这部分客户已基本步入成熟期,经营良好,而且还有较为清晰的上市预期,属于银行传统信贷标准下的“黄金客户”。银行通过和PE的合作,能够实现对这部分优质客户资源的获取。这部分客户的风险较低,银行收益主要体现在利息收入上。

  二是将“投贷联动”视作银行的收益模式。这是近期出现的一种认知。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向企业贷款、同时也向企业投资,强调贷款与投资一体化。此时,银行看重的是企业估值成长后带来的巨大投资收益。因此,银行收益将不再主要体现为利息收入,而是体现在较高的股权投资回报上,因而这一模式也对银行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事实上,这一模式已偏离了商业银行的本质,银行业务的实质已经从债权向股权转移,借贷业务逐渐演变为投资业务。囿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规定,银行欲开展此类“投贷联动”,需要通过关联性投资机构予以协同配合。

  三是将“投贷联动”作为银行风险抵补途径。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主要强调与优质VC的合作,VC主投,银行主贷。VC机构的属性决定了其投资对象主要为早期的科创企业群体,也决定了这一模式下银行的主要服务群体是早期科创企业。应当指出,这一客户群体往往同时具有较高的价值成长空间与较大的风险特征,银行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供少量的认股期权。然而,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或者企业价值没有成长时,这些认股期权是没有价值的,而当其中部分优质企业价值获得成长时,这些认股期权则能够带来一定的超额收益,这些收益可作为银行早期科创贷款组合风险损失的一种抵补,从而解决了传统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抵押依赖问题。不难看出,这一模式下的“投贷联动”是科创金融服务中最为恰当的一种方式。银行的收益仍然来自于贷款利息收入,而认股权的或有收益则作为一种风险抵补手段。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限定,致使银行直接持有企业的认股权也存在可能的合规争议。因此,银行需要有关联的投资机构进行协同。

  最后,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服务特色。不同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必然需要依据自身资源禀赋与发展目标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特色服务策略。特别是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而言,更需要准确定位,避免与大银行进行同质化竞争,应致力于解决某方面问题,形成自身的特色。

  华瑞初试科创金融:

  四维度打造特色金融服务

  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并结合地缘特征,上海华瑞银行将科创金融服务作为可行的战略选择,在初试阶段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聚焦精品路线,培育小众市场。华瑞银行的科创金融不是大众式或扶贫式的科技金融模式,而是致力于培育明星客户的价值发现模式。第二,发展投贷联动,注重风险抵补。上海华瑞银行将特别注重与优质投资机构的广泛合作,以服务培育早期科创企业为核心目标。在定位上,上海华瑞银行将坚守商业银行的业务底线,以债权融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形式,以利息收入作为收益的主要体现,并尝试包括认股权在内的各类融资安排,以实现投贷联动对风险的抵补作用。第三,服务科创生态,实现价值创造。科创市场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态体系,除科创企业外,各类创投机构以及科创企业本身上下游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上海华瑞银行将在为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与各类投资机构进行金融对接,并围绕科创客户产业链提供金融资源支持,为健康科创生态环境的建设以及科创企业的价值创造提供助力。第四,围绕科创实质,专注使命责任。上海华瑞银行所关注的科创,不是“上天入地”的尖端科技,而是采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创造、创业”的企业。

  围绕上述特点,上海华瑞银行在科创金融的建设和实践上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建立以投贷联动为核心的风险抵补模式。科创企业的最大特征是高成长性和不确定性,通过投贷联动对企业认股权的持有,将有效分享企业成长中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抵补业务开展中由于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从根本上避免了传统银行中小信贷过度依赖抵质押物的业务弊端。

  建立以企业成长评估为核心的价值发现模式。科创金融与传统信贷的最大区别在于对早期客户的价值认知,以及科创客户的巨大价值成长空间。因此,科创金融核心之一便是对客户价值的发现与评估,也需要专门的团队、技术之间培育出相应的核心能力,这一业务模式与传统信贷中对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评估存在明显差异。

  建立以跟单融资为核心的业务运营模式。科创企业主要以轻资产形态为主,商业银行传统的依赖抵质押物的信贷模式已不适用。跟单融资是上海华瑞银行科创金融的一个重要特色产品,通过将融资与企业的内部业务链完整结合的方式,能够将整体授信分割为高频、小额和实时的“业务单”融资,再通过自动化、在线化的系统实现,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也能够为贷款业务提供高效的交易模式。

  建立以“六专”为核心的管理机制模式。科创金融和传统金融在风险认知、经营理念、BD渠道等方面有巨大差异,按照国际经验,科创金融与传统信贷间容易形成巨大的文化冲突。为避免这种冲突造成的不良影响,银行监管机构出台了科创金融的“六专”标准,以强化这一业务的独立性,具体包括: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六专”既是合格科创银行应当遵守的准则,也为科创金融业务的开展进行重要的机制探索。

  我国科创金融探索与实践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科创金融是一项新兴事物,需要不断探索。在业务实践中,既需要银行自身反复总结研究,也需要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演进,以更好地支持科创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需要处理好多种文化冲突。科创金融与传统银行信贷之间存在诸多差异,科创金融是基于价值发现的信贷文化,而传统信贷是基于现状评估的信贷文化,两者会在诸多方面出现不兼容的情况。因此,一家银行在开展科创金融时,首要应避免文化发生冲突。总体而言,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第一,不同的风险认知与评估产生冲突。这是科创金融与传统信贷之间产生文化冲突最直接的方面。科创金融本质上是投资文化与银行文化的跨界产物。对于传统信贷而言,重点评估的是企业的经营现状与稳定性,考虑的是担保抵押等风险缓释手段;对于科创金融而言,重点评估的是企业的未来成长与业务独特性,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具有价值增长空间。这两者需要完全不同的技术与经验,很难在同一团队或者风控审批人员内实现兼容。设立完全分属的机构和团队,又会造成银行资源投入的增加,而且,目前我国银行业普遍实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一问题也较为突出,需要银行进行巧妙的设计与取舍。

  第二,银行传统短期考核机制与科创企业长期价值培养存在矛盾。科创金融属于小众市场,关注明星客户的培育,这就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在短期内不易形成显著的业务规模体量。这与我国银行业普遍习惯的规模、收入等核心绩效诉求矛盾。如果银行无法专门为科创金融设立独立的考核评价机制,这一矛盾表现会尤为突出。如果考核评价机制过于差异化,又容易造成内部管理上的不平衡与全行统一目标的分散,从而加大执行难度。因此,也需要银行有足够充分的协调能力与差异化管理能力。

  第三,业务模式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科创企业一大特征就是业务模式的创新性,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会对创新产生掣肘。一些创新业务领域往往缺乏成熟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而在银行已形成的合规管理责任文化背景之下,对这种情况的评估与决策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在科创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银行形成对法律未覆盖领域的评判能力以及容错文化。

  需要对风险压力做好充分准备。科创金融中在客户高成长背后,伴随着业务的高度不确定性。毕竟成功的创新只是小概率事件,因此科创金融本身出现风险的概率理论上也较高。这对于科创金融的开展形成了巨大的潜在压力。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银行业评估体系下,商业银行可能因科创金融不良率的升高导致监管、政府乃至社会公众的质疑;另一方面,不良率的升高也会引发内部考核问责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将对科创金融团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容忍体系,并能够得到监管、政府和社会的认同是一个巨大挑战。

  同时,与传统信贷模式相反,科创金融的风险与收益出现的过程是倒置的。传统信贷模式下,银行最先得到的是贷款利息等收益,不良的出现总是滞后的。在科创金融模式下,不良可能先出现,抵补不良的认股期权产生的超额收益反而需要一个更长的时间周期。这就对银行的拨备体系、风险与收益确认体系产生了挑战,需要建立跨期的平衡调节机制。

  需要认识相关法律障碍。科创金融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新兴事物,必然会遇到各种法律上的困惑。从目前实践来看,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投贷联动中的认股权持有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受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限定,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进行股权投资。因此,目前的监管政策一般也不认同银行直接持有认股权,而认股权又是科创金融业务中重要的风险抵补手段,缺少这一手段的支撑,科创金融的逻辑体系将出现重大缺失。通过各种SPV或者关联机构进行代持,又会造成各类操作上的问题与控制上的风险,还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重复税收负担。目前,最好的途径是允许银行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现认股权的代持。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投贷联动的相关试点工作,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设立此类子公司,这是投贷联动业务的重大突破。

  第二,认股权的行使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定义的认股期权,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一股权衍生品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我国的企业上市制度中也未对这种认股权的安排予以认可。因此,认股权的确立目前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科创企业的约定,同时,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认股权行使中的各类纠纷予以界定。在银行未来需要行使认股权或者进行认股权交易退出时,如果与企业股东间产生各类分歧,在法律处置上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第三,相关政策问题。由于国际间法律适用的不同,目前,许多科创企业为了准备在境外上市,采用了适用于美国法律的VIE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外资股东通过VIE对境内企业实施协议控股。银行对此类科创企业进行融资时,有时需要实际控制股东承担担保责任,但此时就会触发外保内贷的外管政策问题,并有可能因此使业务进展受挫。除此以外,如银行的税前核销、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收费等政策限制,都可能对科创金融的发展产生制约,这些都需要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

  需要充分了解资本市场对科创金融的约束。众所周知,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建设发展时期,许多机制尚待进一步优化。在这过程中,或会对创投市场产生一些不理性的影响,从而制约科创金融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第一,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会间接波及一级创投市场。当二级市场出现剧烈上升行情时,创投市场往往会形成盲目乐观情绪,从而形成风险投资泡沫。一方面是企业估值的泡沫,在创投市场过度乐观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估值会被无限放大,从而使企业透支价值,丧失价值成长空间,最终导致认股权对风险缓释的失效。另一方面是创投基金资金量的泡沫,超量的投资资金会导致投资市场机制的失灵,一些没有价值的企业也能够很容易获得投资,从而造成银行风险识别难度的增加。这些泡沫在二级市场下跌,特别是迅速下跌时会立即破裂,过高的估值重回理性,导致下轮融资难度显著上升,此前本不应获得投资的企业立即丧失融资能力,难以为继,这些都会形成银行科创企业融资的潜在风险。

  第二,资本市场退出渠道不充分会限制一级创投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仍在酝酿中,企业上市仍然非常困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也尚处于逐步建立过程中,这都造成了中国创投基金缺乏足够的退出通道。受此影响,除了谋求海外上市及并购的可能性,不少创投机构在投资协议中都订立了企业股权回购条款,一旦触发股权回购,对企业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这些影响也会蔓延至银行的科创金融业务,形成潜在风险。

  总之,科创金融及投贷联动是一种股权市场与债权市场相结合的金融模式,在业务进行中,除了关注债权业务的特征以外,还需要银行对资本市场的变动与特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对于银行的业务能力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和考验。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6期。(作者凌涛系上海华瑞银行董事长。)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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